(七)可以用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吗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7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
(八)“里外不是人”的加薪方案
1.薪酬设计欠科学,加薪有失公平;薪酬制度缺乏规范,随意性大;没有合理的薪酬体系,薪酬没有与业绩挂钩;员工期望值与加薪数有差距。
2.在加薪时要注意公平性。包括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在制定薪酬制度或加薪时,一要进行薪酬调查,了解同类企业的工资情况,了解员工关注什么,二要进行岗位评估,确定各岗位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应的等级薪酬体系;要有业绩考核制度;要对员工的期望心理进行合理疏导,使员工之间了解彼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