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使用假学历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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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欺诈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的现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证件。此外,刊播、发布虚假的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针对人才流动纠纷越来越突出的现象,《草案》规定: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假档案、假证件充斥人才市场的现象,《草案》规定:制造、兜售、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了保障人才在流动中的合法性。《草案》规定:要求变动工作单位的人才,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意,并从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同级人事部门办理流动手续。对要求流动的人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和收取不合法费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