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 (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代表:【英】施瓦曾伯格 【法】卡欧 【日】金泽良雄
广义说: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美】杰赛普 杰克逊 洛文菲尔德
2.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试述在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6.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条约的法律效力?国际经济条约可以做哪些分类?
国际经济条约一经生效,便在缔约国之间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缔约各方都具有约束力。(1)声明保留者除外 (2)非缔约国不受约束 (3)对非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分类:
(1)按条约性质的不同,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按缔约国数量的不同,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3)按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世界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4)按调整对象不同,分为普遍性条约和专项性条约
7.什么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主要有: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8.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笔记:10—11
9.试论普遍优惠制
笔记“12—13
10.为什么说南北合作是国际合作的中心环节?哪些是其积极的合作成果?
(1)南北之间的矛盾与合作是全球性的。
(2)南北矛盾的形成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3)南北矛盾冲突或协调合作对于全球经济影响最大、最深刻。
积极成果:
(1)四个《洛美协定》(1975-2000)
(2)《科托努协定》(2000-)
1.简述国际经济法狭义说与广义说的观点及其代表。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 (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代表:【英】施瓦曾伯格 【法】卡欧 【日】金泽良雄
广义说:独立的法律部门
代表:【美】杰赛普 杰克逊 洛文菲尔德
2.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1)、国际经济统制关系:纵向
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2)、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向
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同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立法。
3.试述在国际经济法中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国家有哪些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
(2)国家有权参加各国际组织中的经济活动,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
(3)国家有权制定本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
(4)国家有权直接参与直接参与国际经济商事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