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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部门通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通知》指出,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如若用人单位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要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则要被责令按劳动者工资报酬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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