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二卷
2015司法考试《刑法》易错点考前巩固5

  【问题1】“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区别?


  【回复】漏罪,先并后减: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本题中盗窃罪是漏罪,应该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即甲应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低可以决定执行15年,且之前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还应该执行的最低刑期是13年,最高刑期是18年。


  新罪,先减后并: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先减后并要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罚规定的数罪并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问题2】何谓“事后不可罚”?


  【回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指前行为成立一罪,后行为又成立一罪,但是后行为并没有侵犯(前行为之外的)新的法益,故而将对后行为的评价涵括在前行为所成立犯罪之中,对后行为不再单独作为犯罪处罚。例如盗窃者盗窃财物除了自己占有外就是出售取财,因此,销赃对于盗窃罪来讲是一种很正常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事后行为可以理解为不需要单独罚,并不是说不罚,而是这一处罚相当于被前一行为吸收。


  【问题3】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


  【回复】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


  (一)犯罪主体上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有聚众人,而且参与斗殴人数要达到三人以上。


  (二)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其主观方面都表现为反社会性,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动机,客观方面都破坏了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状态,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所受到法律追究的对象不同。是否适用转化犯的法律规定不同。


  刑法没有特别规定行为人在实施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如何适用法律。而针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即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表达的是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但与聚众斗殴罪有所不同。


  (三)刑法追究的范围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达到了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多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寻衅滋事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或者双方聚众斗殴的。


  (四)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


  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而寻衅滋事不限于“聚众”形式,单个人也可以构成犯罪。聚众斗殴罪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其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该罪的犯罪地点、场所不限,以公共场所较为常见。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则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一般并无明显的首要分子,参加人数众多也非必要要件。行为人平时是否“动辄”殴打他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常习性也是判断的辅助标准之一。当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相互打斗时,由于其中的一方是因无辜受打而被迫还击的,主观上无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所以只有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的一方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将寻衅滋事行为认定为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不符合刑法规定和立法本意的。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并无宿怨,凡上前拆劝者,发泄不满情绪之围观者均可遭打。实践中,也有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同


  无论是单方或是双方的聚众斗殴罪,其动机和目的是争霸一方、为所欲为、报复他人从而破坏公共秩序,而寻衅滋事多是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而破坏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的犯罪对象相对具有针对性,直接指向斗殴的对方;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则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不特定性。


  【问题4】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回复】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李某是一房产大亨,在自己拥有众多钱财的时候,感觉很无聊,经常去澳门、香港、美国等地,去赌博,逐渐以赌博为业,最终自己的财产都输光,在这里李某是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某公司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专供一些寻求刺激的人在网上赌博,美扬其名的说是减轻他人的工作压力,李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了甲、乙、丙等五人的投注,并负责代理他们买注,在这里李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问题5】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回复】数罪并罚按照总则的规定有很多,此处列举分则中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1)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