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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刑法》易错点考前巩固6

  【问题1】伪证罪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回复】


  1、主体不同。妨碍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入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5、妨害作证罪实质上是有教唆证人做为证的行为,但是刑法将之专门规定为一个罪,所以不是伪证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6、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问题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关系。


  【回复】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如:甲教唆乙抢劫银行,引起的了乙抢劫银行的犯意,后乙抢劫银行被捕,此时甲构成了乙的教唆犯。


  【问题3】吸收犯与事后不可罚的关系。


  【回复】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己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又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简称“事后不可罚”。譬如:盗窃人民币一万元,之后挥霍一空,仅需对盗窃行为处罚,对挥霍一空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罚。吸收犯,如果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结果行为的,被认为是吸收犯,但也有人认为是牵连犯,此时区别牵连还是吸收意义不大,或者称其为牵连;或者称其为吸收皆可。常见类型:(1)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盗版势必要销售,盗版的行为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也犯了一个罪,销售行为是结果行为,此时不数罪并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2)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3)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类似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这也理解为吸收犯。


  【问题4】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


  【回复】聚众斗殴罪针对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轻伤定本罪,重伤或死亡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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