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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二卷考前冲刺试题解析11

46.关于甲投案以及乙归案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答案】BCD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 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如此,甲提供线索致使同案犯(挪用公款罪)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 选项 B 正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并没有限定投案自 首的动机,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自首。选项 A 错误。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刑法对于自首不区分 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其罪行,但是对于准自首却要求犯罪人供述的是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因此,选项 C 和 D 均正确。因为乙是被动归案的,其主动交待了行贿的事实构成坦白;其交代司法 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准自首。准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 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常见错误】考生需要仔细辨别自首与准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4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逐项解析】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乙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可 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 A 是错误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 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本案实际上构成洗钱罪,有特殊 法条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所以选项 D 是错误的。


题目中只是交代了“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 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并未表明丙对乙的贩卖毒品行为是明知的,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 的共犯,选项 B 有误。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 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 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 资 金 转 移 的 ;( 四 )协 助 将 资 金 汇 往 境 外 的 ;(五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 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选项 C 正确。


(二)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


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 , 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 98-100 题。


48.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答案】C


【逐项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 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 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 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根据上述法条,选项 C 正确。


49.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逐项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 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因此 A 项正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 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因此 B 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 C 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 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 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 D 项正确。本题以批捕为核心, 考察了多个知识点,具有一定难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今年的考题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 希望考生予以注意。本题的答案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为 AD。


50.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ABCD


【逐项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 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 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 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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