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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试卷二全真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l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问渫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叛逃罪


  B. 构成背叛国家罪


  C. 构成间谋罪


  D. 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1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故D当选。


  2 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关于本案,此时行政机关的做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依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 依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5%加处罚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三个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 项的5%应为3%,根据题意,D项当选。


  3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


  A. 甲同时与卖淫女乙、丙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B. 女教师甲分别诱使小学生乙、丙、丁(均为13岁)多次与乓同宿,并发生性关系,甲构成猥亵儿童罪


  C. 甲男与邻居乙女为宅基地发生激烈争吵,晚上潜入乙女家,乘乙女睡觉之机,掐拧乙女腿、脸、臀部,还将一汤匙插入乙女阴部后逃走,构成侮辱罪


  D. 甲男与乙女曾订婚并交往过一段时间,但后来乙女与其断绝关系,甲男为此怀恨在心。某日甲男和几个同族兄弟在赶集时遇到乙女,甲男先是质问乙女为何悔婚,继而对众人说乙女和他发生过性关系,不信可以看乙女小肚上有一个疤。接着甲等人验证乙女肚上的疤。当众将乙女衣服扒光,构成侮辱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


  为,就不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故B项当选。


  4 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则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B.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C.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的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说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自不待言,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故C 当选。


  5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商量去抢路边杂货店,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于张、王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罪未遂


  B. 抢劫罪中止


  C. 抢劫罪预备


  D. 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由题意可知张、王二人的抢劫行为还未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路边杂货店不属于住宅,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6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拘传


  B. 某贪污贿赂案,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来执行拘留


  C. 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D. 某间谍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诉讼程序进入 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为被告人,所以法院拘传的对象应表述为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故 A项错误。 《六机关规定》第l6条规定:刑事i斥讼法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B项中对犯贪污贿赂罪的拘留执行主体仍为公安机关,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C项中自诉案件的逮捕要由 人民法院决定,故C项正确。 D项中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逮捕间谍罪犯罪嫌疑 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决定机关只能是检察院或者法院,故D项错误。


  7 甲的汽车被盗,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车,于是甲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丙,次日,甲向检察院陈述此事,同时丙向公安陈述了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向公安陈述的行为属于报案


  B. 甲向检察院陈述的行为属于控告


  C. 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报案


  D. 甲没有权利直接找检察院控告,因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以及专门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问题。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控告,丙的行为属于举报。因此选项AC说法都不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是公民仍然可以向其控告、举报,检察院仍然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所以,选项D也错误。


  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范畴?


  A. 卫生局局长陈某收受贿赂一案


  B. 姚某非法拘禁杜某案


  C. 警察杜某刑讯逼供一案


  D. 某中学校长汪某过失签订合同被骗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受贿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AC项正确。


  B项非法拘禁案由于并未指明姚某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确定究竟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B项错误。


  D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9 甲原系一名普通司机,通过努力,受到重视,开始担任某公交公司会计,后因公司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主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过程中,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拘传,在拘传过程中,甲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哪一项问题有权不予回答?


  A. 甲的夫妻感情


  B. 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


  C. 甲的收入情况


  D. 甲的工作职责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只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对于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均应如实回答,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本案中,除A项外的其他问题与案件有关,只有A项所述与案件无关,故A项当选。


  10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l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则仍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故应该选择A项,而排除其他。


  11 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嘶一项是正确的?


  A.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 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 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职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觇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项正确。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l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发现新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


  12 李某担任辩护人时,找到被告人王大的弟弟王二,向其索取50万元现金,并讲明用于向法官行贿(实际上他自己私吞),并编造一份供词让王二轷交证人钱某在法庭上陈述,王二照此办理。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


  B. 李某和王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犯


  C. 王二构成伪证罪


  D. 钱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知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王二索取50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王二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14 赖某想骗取保险金,就给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并找到自己在国有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送给他l万元,后来赖某就编造保险事故,赵某出具虚假的财产评估证明,使赖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万元。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赖某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B. 对赵某以受贿罪论处


  C. 赵某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D. 赖某和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本案中,赖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行贿罪,赵某构成受贿罪和保险诈骗罪。赖某的行为和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15 李某为某市民政局的副处长,因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李某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哪条是可以免予处分的耀由?


  A. 已经主动交代了违纪行为


  B. 检举了民政局局长的违法行为,且情况属实


  C. 已经采取措施避免了损失


  D.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16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纠正,工商局于是允许他当场纠正


  B. 从事某种活动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于某不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 李某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不属于司法局职权,于是司法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 刘某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并未当场告知,在5日内也未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刘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许町法》第32条规定:“行收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知,本题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3、l、2项的情形,D项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17 高某在庭审中,认为公诉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遂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应当:


  A. 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B. 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C. 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


  D. 当庭驳回,并不很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高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并非是法定的申请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当选。


  18 关于公务员的处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民政部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到北京市民政局挂职锻炼1年


  B. 某县财政局孙某撤职处分期满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 某市发改委赵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


  D. 田某在处分调查期间检举同事刘某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应减轻处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笫2款之规定。C项错误,记大过处分期为l8个月;D项错误,仅检举属实,从轻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9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要求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1)时空性要求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既可以是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是犯罪实行阶段),同时犯罪没有被迫停止于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而是处于发展过程之中;(2)自动性要求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或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4)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方能认定为中止。


  李某在将毒药交给被害人妻子后心生悔意,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毒药,这说明行为人在实施了交付毒药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在没有要回毒药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采取根本性、彻底性的挽救措施,即没有将真相告诉被害人.因此,李某并没有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第二种类型——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成立犯罪既遂。不可否认,本案中,李某实施了一定的中止行为,但死亡结果最终出现了,李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并没有被切除,所以,他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B。


  20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 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的性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牛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那么应当成、立时生效。在本案巾,对于房管局的预售合同备案,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 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应当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普通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备案行为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对当事****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B项正确。高达公司作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相对人,与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高达公司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既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不影响该合同效力,那么登记行为与刘某受到的损失不存在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房地产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不正确。


  21 甲为诈骗钱财注册兴隆公司,后甲听说某国有企业需采购原料,就找到政府工作的朋友杨某,并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求其疏通关系以拿到订单,某国企后勤处长廖某碍于杨某面子,与甲签订采购合同,甲收到50万元预付款后逃跑。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B. 杨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C. 国企后勤处长廖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杨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24 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A项正确。B 杨某并未签订合同,所以B项错误;C项廖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他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犏罪;D项杨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22 下列选项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B.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C.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D.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行政强制的最基本的类型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作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5)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 解。应注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炎或人民法院实施,而非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因此,B项不 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23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


  A.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B.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罚款数额较大的


  C.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D. 冒充中央某领导的亲属,宣称可以请托该领导相关办理相关事务的,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 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 此 A项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项为敲诈勒索罪;在 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他们的亲戚,则不构成此罪。


  24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l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法律并未禁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数罪并罚的罪犯适用缓刑,所以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 实际上考查的是对“以上”、“以下”的理解。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25 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A. 某村农民吴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殴打了吴某


  B. 税务局人员对个体户李某征税时,发现某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但情节并不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500元


  C. 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忆江南”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餐馆罚款5万元


  D. 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刘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的殴打行为,违背合法行政原则;B项中税务人员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C项食品卫生防疫部门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也相应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D项,列车员无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违背合法行政原则。


  
26 肖某(女)是某幼儿园教师,在上室外课时,见儿童王某一直追打儿童周某,肖某屡次训斥王某,王某仍然追打周某,肖某恼怒中顺手将王某扯开,王某打了个趔趄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神经受压而死亡。关于肖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C.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肖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肖某只是想把王某扯开,没有预料到王某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C项当选。


  27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A.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 应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部分由公安机关侦查


  C. 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 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本题中的吕某依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可知A项当选。


  2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9 孙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管制3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孙某的住所


  B. 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孙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钟制的期限为两个半月


  C. 如果孙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D. 法院在李某提起刑事自诉期间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检查住所的,还需要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A项错误。《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行政拘留与管制的折抵。8项错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除了提供担保外,还需要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条件。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30 甲准备杀死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甲打算先给乙吃安眠药,等乙熟睡后,用绳子将乙勒死。但还未等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就因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对于甲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 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点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行为人本来想实施两个行为,来达到犯罪目的。但当其实施第一个行为后,就提前实现了自己所预想的犯罪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在本题中,对于故意杀人行为而言,甲给乙吃药的行为,显然已经是着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故B 项当选。


  31 下列关于刑罚的执行机关说法正确的县.


  A. 张某被判处死缓,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B. 李某被判处没收财产,本案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


  C.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本案应当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 肖某被判处管制,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据此可知,选项A错误,死缓应当由监狱来执行。选项C错误,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由监狱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据此可知,选项D错误,管制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可知选项8正确。


  32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项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在不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


  B.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仅有被告人的妻子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


  C.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判决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


  D. 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对抢夺罪量刑偏轻,而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故在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抢夺罪的刑期,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刑期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错误。依《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知,C、D项错误,A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项。


  33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监狱在执行张某的有期徒刑过程中,发现对其判决有错误的,应当转请下列哪个机关处理?


  A. 人民检察院


  B. 服刑地人民法院


  C. 人民检察院或者服刑地人民法院


  D.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34 甲驾车接打电话没有注意闯了红灯,撞上正在公路上行走的乙丙二人,撞死乙,同时将丙卷入汽车底盘,甲意识到汽车底盘下可能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飞奔,将被害入拖行800米,致其死亡。对此案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是:


  A.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对甲应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案中,甲对于乙的死亡,是由于交通肇事罪引起,为过失犯罪;对于丙的死亡,则是一种间接故意,属故意杀人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受损,本案不符合。故C当选。


  35 张某涉嫌****案,本案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


  B. 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


  C. 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一审对****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选项D正确。


  36 某区人民法院对甲某伤害乙某一案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只有被告人甲某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决中的荆事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B.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然后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


  C. 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再审


  D.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C项当选。


  37 关于拐卖妇女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实施****,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B.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妇女死亡,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C.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故意将乙杀害,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D. 甲拐卖妇女乙,并在拐卖过程中,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对甲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犯,法定刑升格,仍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但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如果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对拐卖妇女中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按照吸收犯,不再评价。故,ABD三项正确,C项错误。


  38 某故意伤害案,县基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在法定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被害人李某的胞兄可以向该县基层法院提出申诉


  B. 被告人张某的父亲可以向该县所属的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C.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继续执行


  D. 法院或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原判决暂停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1 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39 赵某欲经营服装市场,需要一定的资金,于是盯上了个体户李某。一日,赵某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死,然后将室内现金洗劫一空,共计l0万元。关于赵某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C. 只构成抢劫罪一罪


  D. 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行为,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 C项当选。


  40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 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 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刑法》第l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乙违章驾驶撞死一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导致另一重伤受害人丁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况,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目中甲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高司法机关之所以认为甲、乙二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并且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车辆驾驶人员肇事引发交通事故虽是过失的,但在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却是故意的。尽管前后在主观方面发生变化,有所不同,但刑法并未因此对故意逃逸的行为单独定罪,而是将“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一罪论处。第二,指使者虽未帮助或教唆实施肇事行为,但在明知肇事已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最终,肇事行为与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指使者和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故指使者应与肇事者共同对这一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故B项正确。由于ACD项与B项矛盾,因而是错误选项。


  41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A. 盲、聋、哑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张某涉嫌抢劫,没有委托辩护人


  C. 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


  D. 田某涉嫌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蔫提供辩护。”故C当选。


  42 甲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甲某符合逮捕的条件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下列做法正确的选项是:


  A. 检察机关认为甲某隋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 对甲某应予逮捕,但甲某被拘留后突发心脏病导致重度昏迷,需要住院治疗,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决定保外就医


  C.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认为甲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D. 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查清甲某的身份,检察机关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不能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故D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故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8项错误。


  43 高某因涉嫌侵占罪于2008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 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l月3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高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2011年10月 10日高某被取保候审理。2012年9月3日,某 区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认定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高某不服,再次向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16日,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某区人民法院 认定高某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撤销了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高某无罪,并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高某提出国家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为二审改判无罪,应以一审法院和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12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C. 本案赔偿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08年10月2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2年10月10日 取保候审之日止


  D. 如高某在羁押中造成残疾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严格地贯彻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所以应当以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选项错误。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l9条的相关规定,对错误拘留采取违法归责原则,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采取结果归责原则,而题中没有提到在拘留过程中有第l9条 所列的违法情形,所以赔偿期间的起算点从高某被


  逮捕时开始计算,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 《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 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所以D选项错误。


  44 在天宝市秦汇区开展的工商执法大检查中,个体服装经营户杨某涉嫌暴力抗拒工商执法犯罪,被秦汇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证明被告人杨某有罪的举证责任应由秦汇区公安分局承担


  B. 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公民,应当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C. 工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杨某经营的假冒伪劣服装,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D. 杨某叔叔有权申请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A项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弓l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B项错误。 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C项正确。 该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杨某叔叔既不是当事人,又不是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符合要求,D项错误。


  45 张某盗窃一案,关于其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下列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人民法院哪一种做法是错误的?


  A.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签发准许调查书


  B. 辩护律师向证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证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C.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D.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该解释第51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该解释第52条第l款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6 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贯穿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前其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仅仅是事中监督


  B.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错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C. 审判阶段的监督是指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D. 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不仅仅包括事中监督,还包括事后监督等,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表述错误,故B项错误;C项表述狭隘,故错误。


  《高检规则》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故D项正确。


  47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自首?


  A.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在被公安机关通缉期间,甲某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B. 甲某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抓获归案。在羁押审查期间,甲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单独一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C. 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D. 甲某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审查期间,甲某还交代了和自己一同盗窃的共犯乙某,并带领公安人员到乙某家中,将乙某抓获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投案后又逃跑,被公安机关抓回的,不认为是自动投案。但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的,前一逃跑行为不影响后一自首的成立。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属于二在案犯罪嫌疑人交代同种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故B错误;D项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故A项当选。


  48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具体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D. 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A、B、 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


  49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发现,本案李某没有作案时间,问检察院该做出何种处理?


  A.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B. 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C. 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D. 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l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所以,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C项正确。


  50 下列哪一种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A. 甲走私假币过程中,遭遇到边检人员稽查,暴力抗拒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B. 乙实施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边防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C. 丙在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毒人员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D. 丁暴力妨害公务员执法,同时造成公务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属于《刑法》第157 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应数罪并罚。B项属于《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规定的加重犯,类似还有运送偷越国边境暴力抗拒稽查。C项属于《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NTY0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加重犯。D项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甲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当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和根据其授权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对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冻肉厂不服,欲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因为有市卫生局的授权,因此可以卫生检查队为被告


  B. 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C. 法院可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D. 市卫生局拒绝冻肉厂听证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卫生检查队以市卫生局的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委托,因此卫生检查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项错误。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行政处罚;(2)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处罚。本题中,冻肉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故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B项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Et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昕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知D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项正确。依题意,A、D项当选。


  52 某区人民医院计划建设门诊大楼,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人民医院尚未办理该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


  B.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C.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撤销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本题中,A项不正确,作出许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作为其上级机关的市政府都有撤销该许可的权力;C项正确,因为该办公大楼已经开始施工,一旦撤销施工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因此B、D项认为市政府可以撤销该项施工许可是错误的。本题A、B、D项当选。


  53 甲(15岁)主动邀约乙(20岁)把邻居 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 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 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 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 对甲应当处死刑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该款规定的,应依该款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已满14一l6周岁的人对绑 架不负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负责。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l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 错误。


  54 下列关于再审的审理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 再审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不能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


  C. 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考查了再审的程序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知,再审裁判未必是终审裁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选项CD错误。


  55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立法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均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后,设定机关均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C. 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存在必要性定期进行评价,并报告设定机关


  D. 公益律师郝某有权向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其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D。A项对。《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l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B项对、C项错、D项对。《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怯入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l5条第l款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56 甲是一起渎职案件的目击者。.侦查人员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A. 通知在外地打工的甲在10日内返回户 籍所在地的住处接受询问


  B. 通知甲去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C. 到甲的单位询问甲


  D. 到甲的住处询问甲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不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没有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提伊证言的义务,故A项不正确;渎 职案件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所以B项不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57 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 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 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 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题中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即《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之一“现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问、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判断B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故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出庭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原告对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而D项表述绝对化,错误。


  58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以下哪些情形?


  A. 犯罪的预备阶段


  B. 犯罪的实行阶段


  C. 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 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根据《刑法》第24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本题答案为ABCD。


  59 某县法院在对张某****案进行庭前审 查中,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情形有哪些?


  A. 张某勒死激烈反抗的被害人后实施强奸行为


  B. 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 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 2项至第B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A选项中张某在****的过程中杀害了被害 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而题干中说是某县法院的庭前审查,属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畴,故A项当选。B选项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当选。而C、D两项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1条第3项情形,只需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即可。因此,本题答案为AB。


  60 孙某开了一个小超市,为了降低成本,他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l0万元,后来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对于孙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B. 孙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C.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D.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选项:孙某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A项正确。B 选项:孙某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根据《刑法》第 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故B、C项正确。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61 下列哪些情况不构成破坏交通工 具罪?


  A.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交通工具


  B. 破坏已制造完工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


  C. 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制造隐患,足以使其具有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


  D. 彻底毁坏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使其无法使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人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ABD三项当选。


  6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 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 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担任法庭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知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表述未设例外,只是笼统说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是错误的。依《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此案开庭时秦某虽已满18周岁,但其犯罪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B项表述正确。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也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围绕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对辩论原则的贯彻实施重点体现在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辩论原则的典型体现,所以C项正确。D项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独任审判可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而不能由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法官辅助人员等审理,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A、D项当选。


  63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说明其要承担证明责任


  B.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而且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自诉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辩方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检察机关证明了该事实,被告人就应当承担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证明责任是指控方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的责任。A项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并非说明要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故A项混淆了二者的关系,故错误。


  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从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还是为我们所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证明陂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4类情形:(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讲的原告来承担。因此,B项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C项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


  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印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因此,D项是正确的。


  64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


  A.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窃得财物后,甲又窝藏了乙所盗窃的财物


  B. 乙为了制作标本贩卖牟利,盗窃尸体后,由于怕人发现,对甲说明实情将尸体存放于甲的仓库


  C. 甲明知乙骑的摩托车为乙盗窃所得而将摩托车偷走


  D. 乙为了抢劫财物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正在这时熟人甲途中经过,得知真相后与乙商定,由乙负责将丙尸体藏匿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项中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项中甲构成盗窃罪,D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B项中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下列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A. 张三因和李四争女友,将李四打成轻伤


  B. 赵某因追求王某不成,将其****


  C. 刘某因索债不成,将秦某非法拘禁


  D. 向某因找汪某借钱不成,将汪某的女朋友绑架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C。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AC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选项BD量刑都在3年以上,不能适用该程序。


  66 甲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的殴打。甲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据此拘传了乙并经数天调查后发现破绽,最后从甲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诬告陷害罪未遂


  B. 诬告陷害罪既遂


  C. 伪证罪


  D. 诽谤罪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3 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要符合捏造事实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条件。甲的行为即为诬告陷害。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诽谤罪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67 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 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 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 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行为的


  D. 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


  【答案及解析】 CD。本题考查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八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举个例子,l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l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一般认定为故意。C项中属于****行为,定****罪。行为人的强迫卖淫行为,由于其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对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故CD项当选。


  6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B. 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可以不开庭


  C. 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后,对于事实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D. 在对自诉案件进行二审时,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F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而不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故A错误,B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故D错误。故本题BC当选。


  69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行政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有:


  A. 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共同名义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被告起诉。一审法院仅通知市税务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参加诉讼,并作出维持判决。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B. 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并导致轻微伤为由,对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仅涉及拘留问题而未涉及罚款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C.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D.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仅判决确认拘留决定违法而未涉及赔偿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A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AB。


  70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人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构成不作为犯,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作为义务,二是有作为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在理论上也被称之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本案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


  B选项说法正确,要成立不作为犯,必须要具有作为义务。一般认为,行为人只要创设了风险,均具有作为的义务,先前的犯罪行为创造了风险的,也具有作为义务,可以成立不作为犯,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本案中,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刑法》第344条与第345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345条并没有就该两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盗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并罚


  C 选项说法正确,甲将一个未成年人带出来,创造了风险,当然有救助的义务,在小孩面临风险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当然成立不作为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带一个成年人出门,发生了此风险的,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成年人之间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D选项说法正确,甲的先行行为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创造了风险,甲当然有灭火的义务,不履行灭火义务而放任火灾的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71 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


  A. 贵州省政府第188号令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C. 公安部的会议纪要


  D. 盾东市政府关于征收机场建设费的通知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此外,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A项表述属于政府规章,B项表述是司法解释,均为行政法的渊源。A、B项正确。C项表述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D项表述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均不是行政法的渊源。C、D项错误。


  72 关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以生活窘迫为名,与乙立下借款合同,骗借乙的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B. 甲为找钱买毒品吸食向乙谎称生意上周转不开急需借款10万元,为显示自己有偿还能力还将一个伪造的30万元定期存单给乙看,声称存款1个月到期后立即取款归还借款。甲从乙处拿到10万元后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C. 甲以虚构的X公司名义与Y公司签订购买锅炉合同,并使用伪造的x公司空头转账支票做担保,Y公司依合同交付价值7万元锅炉一台,甲以4万元转卖他人携款“蒸发”,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D. 甲冒用E公司的名义,与F公司签订购买冲床的合同,并使用E公司已经清户的空头支票支付购冲床款,骗取F公司车床一台,价值1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A项是诈骗罪。B仅仅利用假存单使人误信有偿还能力骗人钱财,仍属诈骗罪。C项虽然使用伪造票据的做担保,但并非使用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不属于按照票据的用途使用,所以仍是合同诈骗罪。D项则利用票据支付功能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也触犯合同诈骗,属于法条竞合,适用重法,定票据诈骗罪。故CD项当选。


  73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 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 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罨.


  D.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BCD。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本题而言,派出所所长陈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地行使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在网上进行通缉,造成5名被通缉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因而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虽然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被通缉的7名人员,但并未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陈某对这一结果应当是明知的。因此陈某对本派出所人员的通知并不影响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选项A正确。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陈某显然具有故意,因而选项B错误。陈某的通缉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因为那5人的被抓不是他指示的,也不是他希望的结果,选项C错误。选项B的玩忽职守罪只能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BCD为应选项。


  74 关于受贿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三找到建委主任甲,希望甲能在某工程的招投标事项上提供便利,并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甲答应帮忙,但后因事没办成,甲及时将5万元上交。甲不是受贿


  B. 李四找到税务局长乙,希望乙能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并留给乙2万元。乙对于李四的请求搪塞了一下,在李四走后,立即将2万元上交。乙不是受贿


  C. 王某是工商所长丙的妻子,王某多次以通过丙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对王某应以诈骗罪论处


  D. 赵某是某市税务稽查人员,其发现一个体饭店老板秦某有偷漏税的行为,即乘机向秦某索取1万元,以便私了,并表示如不愿私了,等待秦某的将是数万元的重罚,秦某被迫交出1 万元了事。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要正确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收受财物后,因事儿没办成而上交或者退还的,仍是受贿。只有虽然收了钱,但是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同时及时将财物上交或者退还的,因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所以不是受贿。故A项错,B项对。


  C项,由于行为人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属于诈骗的一种方式,构成诈骗罪,正确。


  D项,考察索贿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关键区别在于: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需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联。如果没有任何关系,则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是索贿。D项属于索贿。


  75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 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 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 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 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与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其复议机关对吴某建房申请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他们与乡政府的批准吴某建房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B项正确。如果复议改变原决定,吴某作为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相对人,与改变的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选项C正确。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乡政府的,并无独立的主体资格,刘某无原告资格,因此D项错误。


  7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外执行?


  A.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l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 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 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划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者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


  77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应如何处理?


  A. 如果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B.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C.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D. 在处理期问,复议机关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A、B、C项当选。


  78 被告人岳某被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抗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关于本案,下述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同意判处岳某死刑缓期执行,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查清事实后对原判进行了改判


  C.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遂依法进行了改判


  D.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遂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赴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聿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B项正确,D项错误。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怯》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ACD当选。


  79 甲以乙侵占其财物为名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向甲送达调解书时,甲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已经和先前协议大不一样,甲可选择哪些处理方式?


  A. 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 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 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 要求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接受调解书,就意味着承认调解的内容,不能再上诉或起诉。因此,A、B两项错误,而C项 “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项“要求法院判决”,都是正确的做法。


  80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随后甲受雇于该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捌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2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5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处理错误的有: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间谍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首先,甲不构成叛逃罪,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09条的规控,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因而不构成叛逃罪。故选项A、B错误。


  其次,甲接受某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 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爪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某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


  再次,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根据通悦,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并罚。上述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各种其他犯罪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后自然要实施任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障连),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就本题而言,甲的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 ——间谍罪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而构成间谍罪的基本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罪甲的行为若以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


  最后,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1第10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能构成,而本题中甲不是军人身份。因而,选项D错误。


  81 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 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 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 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盟)行政公署,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6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 (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棚 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本题也可以从常识推出,如果“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的表述正确,其前提是县级政府之上必须有市级政府,但是县上可能是自治州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所以该项表述即不准确,故B项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据此,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故C项错误。


  82 法院在审理吴某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若干证据进行审


  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 采用拷打方式获得的吴某供述


  B. 采用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徐某的证言


  C. 采用剥夺睡眠的方式收集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D. 通过刑讯证人袁某收集的现场视频资料一份,收集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控诉方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l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条件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适用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包括视听资料等更多的实物证据。此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前提也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必须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其次还应当先由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


  83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B. 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C. 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D.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AB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由此可知,D项错误。


  84 某县畜牧水产局以无《兽医从业许可证》从业为由,对兽医柳某下达了没收兽药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柳某不服,以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畜牧水产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对原告施加种种压力,并声称只要原告撤诉,被告就给原告办理兽医从业证,否则,被告就休想吃兽医这碗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便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自己无证执业也有过错,开庭会影响与畜牧局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前途,因而表示服从处罚,撤回起诉。对于柳某的撤诉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之前应当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B. 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C. 原告既然愿意撤诉,法院就应当同意,法院不必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D. 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原告撤诉并非自愿,法院应对柳某的撤诉申请不予理睬,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时,应当考虑原告撤诉的原因是否有行政机关的威胁、恐吓等。如果原告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撤诉。应当注意的是,法院也不能不予理睬直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应当有一个准许或不准的裁定。 C、D项错误,A、B项正确。依题意,当选C、D项。


  85 因卫生检查不达标,市工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鸿雁酒楼不服,经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鸿雁酒楼提出了上诉,并在第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工商管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违法。下列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撤销一市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B.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赔偿鸿雁酒楼损失的判决


  D.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鸿雁酒楼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ABC三 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共财产的犯罪。本单位收受的回扣即使是没有依据的,也属于单位的财产,即公共财产,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类似的道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虽然小金库本身是违法的,但小金库的钱也属于公共财产。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故A选项正确,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贪污罪实施的过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主管、支配、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所以,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例如,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甲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乙相勾结,由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甲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征用单位多领补偿款的,不成立贪污罪共犯,而应成立诈骗罪共犯。故B选项错误,该行为成立诈骗罪。


  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贪污罪。但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的公务有:(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公务范围外,还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4)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5)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成立贪污罪。故C选项正确。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客户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拿走保险公司的财产,当然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褙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使没有这一规定,也应该这样处理,这一规定属于


  法律注意规定。故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87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A. 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四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假币,营利后归还60万元,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元,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D. 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A将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B项中,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D项中,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C项正确、D项错误。


  88 元宝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5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6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元宝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C.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元宝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项正确。依《国家赔偿法》第14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错误。乙厂要求赔偿物品损失的请求成立,但要求赔偿建房投入损失的请求不成立,所以CD两项均错误。依题意,BCD项当选。


  89 关于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B.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C.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D.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可知,本题当选AD项。


  90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家家乐烟花爆竹厂,后因当地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在该区域生产烟花爆竹了,怕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变化导致家家乐之前的生产许可证失效,由此给该厂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关于本案,下列有关行政补偿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直接向洙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B. 应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的申请


  C.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当事人无权要求行政补偿


  D. 应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B项为正确选项。


  
91 张某是持有合法运输矿石手续的个体户,一日经过沈阳矿务局检查站时被认定所运货物与其所持手续不符,汽车与矿石被扣押。沈阳矿务局决定没收全部矿石并罚款50000元。张某缴纳罚款后,检查站迟迟未归还张某车辆,汽车遭到损坏。某矿务局的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和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返还没收的矿石


  B. 返还50000元罚款及同期存款利息


  C. 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入


  D. 被损坏的汽车的修理费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ABD。《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违法没收的矿石,应当返还,A项对。50000元罚款应返还,同时应赔偿同期存款利息,B项对。被损害的汽车,应当恢复原状,支付修理费用。D项对。营业收入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C项错。


  92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B. 国内企业认为韩国出口到中国的铜版纸价格太低,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向国内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倾销调查,贸易主管部门作出了对韩国该企业征收100%关税的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C. 反补贴行政案件


  D. 因为城市规划变更的影响,某小区的自有绿地以及公园被强制拆迁,该小区居民不服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小区居民约为400户)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A顶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知B、C项属于对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第14条第2项的情形,D项属于第14条第3项的情形。


  故A、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3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12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与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朗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93-96题。


  对于徐某与顺某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徐某与顾某构刽成贪污罪共犯


  B. 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C. 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D. 徐某与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共犯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等人私分国有财产归单位中在改制后持股的个人,并不是全体单位成员,并且按照股份分配,主要归管理剧的几个人,因此属于盗用单位名义进行的为个人谋利益的犯罪,应该按照贪污共犯处理。故A项当选。


  94 关于徐某与顺某的犯罪数额,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徐某犯罪数额100万元


  B. 顾某犯罪数额100万元


  C. 徐某犯罪数额101万元


  D. 顾某犯罪数额101万元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共同犯罪人为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为自己分赃所得承担责任。所以除、顾需要为100万贪污数额负责。由于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是公款,此款由单位控制转为徐、顾等人控制,也属于贪污的对象。二人还需要为此1万元承担贪污罪的责任。故CD 项当选。


  95 对于徐某与顺某的犯罪形态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于100万元,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未遂


  B. 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未遂


  C. 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既遂罪


  D. 徐某与顾某杓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犯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采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本案中的100万元公款,徐、顾等尚未转移公共财物,就被查获,因而二人等成立贪污未遂。故A项当选。


  96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B. 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C. 徐某与顾某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D.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29 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受贿行为则被认为是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得实行并罚。周某明知徐、顾等人有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故意予以隐瞒,出具违法的证明文件,帮助徐、顾等人实现贪污,与徐、顾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数额为100万元。周某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对于用于行贿的l万元公款,则徐、顾等人已然实现了控制,成立贪污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93 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虽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实际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成立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97 甲为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50万元单独存人H银行办事处,定期2年。次日,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5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H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归还。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B. 构成挪用资金罪


  C. 构成贷款诈骗罪


  D. 犯罪金额50万元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关于本案例犯罪主体,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静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j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挪用存单等金融票证为自己作贷款抵押或为他人作贷款担保的,具有挪用公款性质。甲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土地征用费挪作他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50万元,故AD当选。


  98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


  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 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 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 BC。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不同的,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此应适度作扩大解释,包括那些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制人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证人”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等,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本案中,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问题是:第一,丙是否卖淫——非犯罪事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的“致人伤残、死亡”主观上应当是出于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因为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一般都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通常情形下,发生了伤残、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确实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99 挪用公钦“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哪一(些)情形?


  A. 以个人粥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B.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C.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D.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l款的解 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 AD两项当选。


  100 下列哪一(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 甲系某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财政下拨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 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 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A选项: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本罪的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


  B选项:村委会主任乙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此时行使的是乡政府赋予的国家权力,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物的,按照贪污罪处理,所以,8选项错误。


  C选项:国有控股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受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的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成立贪污罪。丙的身份并未在题干中有明确交代,不应认定其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丙某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应选C项。


  D选项:公司、企业的外部人员勾结公司、企业人员,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丁就是李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故应选D项。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l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问渫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叛逃罪


  B. 构成背叛国家罪


  C. 构成间谋罪


  D. 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1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故D当选。


  2 某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对该企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该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关于本案,此时行政机关的做法错误的是:


  A.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 依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 依法律规定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的5%加处罚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三个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 项的5%应为3%,根据题意,D项当选。


  3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项说法正确?


  A. 甲同时与卖淫女乙、丙发生性关系,构成聚众淫乱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B. 女教师甲分别诱使小学生乙、丙、丁(均为13岁)多次与乓同宿,并发生性关系,甲构成猥亵儿童罪


  C. 甲男与邻居乙女为宅基地发生激烈争吵,晚上潜入乙女家,乘乙女睡觉之机,掐拧乙女腿、脸、臀部,还将一汤匙插入乙女阴部后逃走,构成侮辱罪


  D. 甲男与乙女曾订婚并交往过一段时间,但后来乙女与其断绝关系,甲男为此怀恨在心。某日甲男和几个同族兄弟在赶集时遇到乙女,甲男先是质问乙女为何悔婚,继而对众人说乙女和他发生过性关系,不信可以看乙女小肚上有一个疤。接着甲等人验证乙女肚上的疤。当众将乙女衣服扒光,构成侮辱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


  为,就不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故B项当选。


  4 某日傍晚甲人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一一脚,但丙仍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二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则对于此案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B.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C.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所考查的知识点较多,也颇具综合性,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理论。本案中甲属于转化的抢劫,其抢劫尚未结束之际,乙出于帮助的故意参与其中,理论上说属于承继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种),故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问题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脚还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无法查清,结果无非有两种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则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对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加重犯不负责,故甲属于加重构成,而乙属于基本犯(不对死亡负刑责);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脚造成的,则出于共犯原理,乙属于结果加重犯自不待言,此时乙的行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此时甲乙均属于加重的抢劫罪。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有可能性,基于刑事证据理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有疑问从轻),乙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此,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对死亡结果负责。故C 当选。


  5 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商量去抢路边杂货店,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于张、王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抢劫罪未遂


  B. 抢劫罪中止


  C. 抢劫罪预备


  D. 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由题意可知张、王二人的抢劫行为还未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路边杂货店不属于住宅,所以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6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及其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可以对尚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拘传


  B. 某贪污贿赂案,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在逃情形的应当由检察院来执行拘留


  C. 某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D. 某间谍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来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诉讼程序进入 审判阶段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转换为被告人,所以法院拘传的对象应表述为被告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故 A项错误。 《六机关规定》第l6条规定:刑事i斥讼法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 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B项中对犯贪污贿赂罪的拘留执行主体仍为公安机关,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由公安机关执行。C项中自诉案件的逮捕要由 人民法院决定,故C项正确。 D项中国家安全机关决定逮捕间谍罪犯罪嫌疑 人的表述是错误的,决定机关只能是检察院或者法院,故D项错误。


  7 甲的汽车被盗,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车,于是甲将此事告知自己的好友丙,次日,甲向检察院陈述此事,同时丙向公安陈述了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丙向公安陈述的行为属于报案


  B. 甲向检察院陈述的行为属于控告


  C. 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报案


  D. 甲没有权利直接找检察院控告,因为检察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以及专门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问题。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控告,丙的行为属于举报。因此选项AC说法都不正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本案中,检察院虽然没有管辖权,但是公民仍然可以向其控告、举报,检察院仍然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到主管机关处理。所以,选项D也错误。


  8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范畴?


  A. 卫生局局长陈某收受贿赂一案


  B. 姚某非法拘禁杜某案


  C. 警察杜某刑讯逼供一案


  D. 某中学校长汪某过失签订合同被骗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受贿犯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AC项正确。


  B项非法拘禁案由于并未指明姚某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确定究竟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B项错误。


  D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


  9 甲原系一名普通司机,通过努力,受到重视,开始担任某公交公司会计,后因公司部分资金去向不明,主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过程中,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拘传,在拘传过程中,甲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哪一项问题有权不予回答?


  A. 甲的夫妻感情


  B. 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


  C. 甲的收入情况


  D. 甲的工作职责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只有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对于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均应如实回答,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本案中,除A项外的其他问题与案件有关,只有A项所述与案件无关,故A项当选。


  10 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l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则仍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故应该选择A项,而排除其他。


  11 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嘶一项是正确的?


  A.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 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C. 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 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l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职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觇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


  《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B项正确。


  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l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发现新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


  12 李某担任辩护人时,找到被告人王大的弟弟王二,向其索取50万元现金,并讲明用于向法官行贿(实际上他自己私吞),并编造一份供词让王二轷交证人钱某在法庭上陈述,王二照此办理。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


  B. 李某和王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共犯


  C. 王二构成伪证罪


  D. 钱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可知李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王二索取50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王二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钱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张三(19岁)和李四《15岁)共同盗窃案件中,发现两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还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于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但是检察院拒绝变更,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A.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 人民法院应该对两人都定盗窃罪


  C.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无罪


  D. 对张三定盗窃罪,对李四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的是裁判的类型。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答案选D。


  14 赖某想骗取保险金,就给自己的汽车买了保险,并找到自己在国有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赵某,送给他l万元,后来赖某就编造保险事故,赵某出具虚假的财产评估证明,使赖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20万元。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赖某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B. 对赵某以受贿罪论处


  C. 赵某的行为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


  D. 赖某和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在本案中,赖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行贿罪,赵某构成受贿罪和保险诈骗罪。赖某的行为和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15 李某为某市民政局的副处长,因违纪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李某提出以下申辩理由,哪条是可以免予处分的耀由?


  A. 已经主动交代了违纪行为


  B. 检举了民政局局长的违法行为,且情况属实


  C. 已经采取措施避免了损失


  D.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正确,当选。


  16 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王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纠正,工商局于是允许他当场纠正


  B. 从事某种活动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于某不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C. 李某向司法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不属于司法局职权,于是司法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D. 刘某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并未当场告知,在5日内也未告知刘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刘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行政许町法》第32条规定:“行收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可知,本题A、B、C项分别符合本条第3、l、2项的情形,D项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17 高某在庭审中,认为公诉人法律业务素质不高,遂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合议庭应当:


  A. 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B. 报告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C. 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


  D. 当庭驳回,并不很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高某提出的申请回避理由并非是法定的申请回避理由,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当选。


  18 关于公务员的处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民政部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到北京市民政局挂职锻炼1年


  B. 某县财政局孙某撤职处分期满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 某市发改委赵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24个月


  D. 田某在处分调查期间检举同事刘某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应减轻处分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第2款: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笫2款之规定。C项错误,记大过处分期为l8个月;D项错误,仅检举属实,从轻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9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要求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1)时空性要求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既可以是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是犯罪实行阶段),同时犯罪没有被迫停止于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而是处于发展过程之中;(2)自动性要求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或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要求行为人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计划,而非认为时机不成熟暂时停止等待条件成就再实施原犯罪计划; (4)有效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方能认定为中止。


  李某在将毒药交给被害人妻子后心生悔意,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毒药,这说明行为人在实施了交付毒药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但是,在没有要回毒药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采取根本性、彻底性的挽救措施,即没有将真相告诉被害人.因此,李某并没有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第二种类型——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危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成立犯罪既遂。不可否认,本案中,李某实施了一定的中止行为,但死亡结果最终出现了,李某的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并没有被切除,所以,他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故本题答案为B。


  20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 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行为的性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牛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那么应当成、立时生效。在本案巾,对于房管局的预售合同备案,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 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撮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应当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普通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备案行为也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有的对当事****利义务进行处分的要求,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B项正确。高达公司作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相对人,与登记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高达公司可以在诉讼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项正确。既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不影响该合同效力,那么登记行为与刘某受到的损失不存在法律 上的因果关系,房地产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不正确。


  21 甲为诈骗钱财注册兴隆公司,后甲听说某国有企业需采购原料,就找到政府工作的朋友杨某,并送给杨某5万元现金,求其疏通关系以拿到订单,某国企后勤处长廖某碍于杨某面子,与甲签订采购合同,甲收到50万元预付款后逃跑。关于本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构成合同诈骗罪


  B. 杨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C. 国企后勤处长廖某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杨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24 条可知,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A项正确。B 杨某并未签订合同,所以B项错误;C项廖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他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犏罪;D项杨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22 下列选项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是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B.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C.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D.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行政强制的最基本的类型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作的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5)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 解。应注意: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由行政机炎或人民法院实施,而非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因此,B项不 正确,本题答案为B项。


  23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认定招摇撞骗罪的情形是:


  A.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B.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嫖”,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罚款数额较大的


  C.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没收赌资数额较大的


  D. 冒充中央某领导的亲属,宣称可以请托该领导相关办理相关事务的,收受财物数额较大的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 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 此 A项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项为敲诈勒索罪;在 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招摇撞骗罪中的“冒充”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他们的亲戚,则不构成此罪。


  24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l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法律并未禁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数罪并罚的罪犯适用缓刑,所以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D 实际上考查的是对“以上”、“以下”的理解。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缓刑可以适用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此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25 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A. 某村农民吴某因宅基地问题与村支书争吵,后又互相动起手来,该支书家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在处理该事件时,殴打了吴某


  B. 税务局人员对个体户李某征税时,发现某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但情节并不严重,便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李某罚款2500元


  C. 食品卫生防疫部门在对“忆江南”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餐馆罚款5万元


  D. 火车上一列车员对乘客刘某在车厢内抽烟的行为处以10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A项中的殴打行为,违背合法行政原则;B项中税务人员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则,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C项食品卫生防疫部门顶格处罚,违反比例原则,也相应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D项,列车员无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违背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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