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1~2题。
1.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 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 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二)
1、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2、答案:AC
【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法律教育网|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