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有哪些?
2.简述分工合作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的表现?
参考答案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
选举中是否贯彻民主的原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权力的行使,普遍;直接;平等、秘密选举是资产阶级政党提出的主要口号,并为法律所确认,这也是选举制度民主化的四大标志。社会主义国家也确认了这些民主原则,我国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2分)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它是指除了没有本国国籍、不够法定选举年龄、有精神病以及法院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不另设其它资格的限制。(2分)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它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个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都相等。(2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投票直接选出。间接选举就是指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而必须由选民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出,直接选举相对于选举来说在形式上更民主。(2分)
(4)无记名投票原则,也叫秘密投票的原则
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2分)
2.分工合作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实行权力分立原则,但这不等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就没有分工。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是分工合作的原则;(2分)
(1)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并在职权上作了划分;(2分)
(2)遵循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原则,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置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2分)
(3)遵循“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置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2分)
(4)将各级国家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并在中央设置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