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二卷
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仿真模拟试题:多选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甲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当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和根据其授权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对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冻肉厂不服,欲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因为有市卫生局的授权,因此可以卫生检查队为被告


  B. 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C. 法院可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D. 市卫生局拒绝冻肉厂听证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卫生检查队以市卫生局的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委托,因此卫生检查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项错误。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行政处罚;(2)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处罚。本题中,冻肉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故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B项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Et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昕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知D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项正确。依题意,A、D项当选。


  52 某区人民医院计划建设门诊大楼,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人民医院尚未办理该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


  B.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C.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撤销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本题中,A项不正确,作出许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作为其上级机关的市政府都有撤销该许可的权力;C项正确,因为该办公大楼已经开始施工,一旦撤销施工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因此B、D项认为市政府可以撤销该项施工许可是错误的。本题A、B、D项当选。


  53 甲(15岁)主动邀约乙(20岁)把邻居 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 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 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 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 对甲应当处死刑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该款规定的,应依该款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已满14一l6周岁的人对绑 架不负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负责。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l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 错误。


  54 下列关于再审的审理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 再审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不能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


  C. 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考查了再审的程序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知,再审裁判未必是终审裁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选项CD错误。


  55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立法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均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后,设定机关均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C. 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存在必要性定期进行评价,并报告设定机关


  D. 公益律师郝某有权向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其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D。A项对。《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l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B项对、C项错、D项对。《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怯入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l5条第l款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56 甲是一起渎职案件的目击者。.侦查人员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A. 通知在外地打工的甲在10日内返回户 籍所在地的住处接受询问


  B. 通知甲去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C. 到甲的单位询问甲


  D. 到甲的住处询问甲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不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没有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提伊证言的义务,故A项不正确;渎 职案件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所以B项不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57 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 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 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 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题中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即《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之一“现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问、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判断B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故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出庭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原告对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而D项表述绝对化,错误。


  58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以下哪些情形?


  A. 犯罪的预备阶段


  B. 犯罪的实行阶段


  C. 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 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根据《刑法》第24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本题答案为ABCD。


  59 某县法院在对张某****案进行庭前审 查中,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情形有哪些?


  A. 张某勒死激烈反抗的被害人后实施强奸行为


  B. 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 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 2项至第B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A选项中张某在****的过程中杀害了被害 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而题干中说是某县法院的庭前审查,属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畴,故A项当选。B选项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当选。而C、D两项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1条第3项情形,只需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即可。因此,本题答案为AB。


  60 孙某开了一个小超市,为了降低成本,他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l0万元,后来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对于孙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B. 孙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C.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D.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选项:孙某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A项正确。B 选项:孙某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根据《刑法》第 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故B、C项正确。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61 下列哪些情况不构成破坏交通工 具罪?


  A. 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的交通工具


  B. 破坏已制造完工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


  C. 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零部件,制造隐患,足以使其具有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


  D. 彻底毁坏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使其无法使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人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故ABD三项当选。


  62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 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 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担任法庭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可知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表述未设例外,只是笼统说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是错误的。依《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此案开庭时秦某虽已满18周岁,但其犯罪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B项表述正确。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也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辩论围绕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对辩论原则的贯彻实施重点体现在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辩论原则的典型体现,所以C项正确。D项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独任审判可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而不能由书记员、人民陪审员、法官辅助人员等审理,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A、D项当选。


  63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说明其要承担证明责任


  B.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而且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自诉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辩方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检察机关证明了该事实,被告人就应当承担其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证明责任是指控方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的责任。A项中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并非说明要犯罪嫌疑人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故A项混淆了二者的关系,故错误。


  一般而言,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表述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从理论上讲我国并没有确定完整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其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思想还是为我们所接受的),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证明陂告人有罪的责任,一般分为4类情形:(1)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来承担。(2)自诉案件中由自诉讲的原告来承担。因此,B项中的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是正确的。(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因此,C项中的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是错误的。


  当然在我国存在一定的例外,某类案件中,被告人负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最主要的也是经常要考查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规定,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印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只需要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即可。因此,D项是正确的。


  64 下列关于甲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有:


  A.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行为,乙窃得财物后,甲又窝藏了乙所盗窃的财物


  B. 乙为了制作标本贩卖牟利,盗窃尸体后,由于怕人发现,对甲说明实情将尸体存放于甲的仓库


  C. 甲明知乙骑的摩托车为乙盗窃所得而将摩托车偷走


  D. 乙为了抢劫财物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正在这时熟人甲途中经过,得知真相后与乙商定,由乙负责将丙尸体藏匿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A项中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C项中甲构成盗窃罪,D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B项中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下列哪些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A. 张三因和李四争女友,将李四打成轻伤


  B. 赵某因追求王某不成,将其****


  C. 刘某因索债不成,将秦某非法拘禁


  D. 向某因找汪某借钱不成,将汪某的女朋友绑架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C。本题考查的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选项AC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选项BD量刑都在3年以上,不能适用该程序。


  66 甲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的殴打。甲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据此拘传了乙并经数天调查后发现破绽,最后从甲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诬告陷害罪未遂


  B. 诬告陷害罪既遂


  C. 伪证罪


  D. 诽谤罪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43 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要符合捏造事实并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条件。甲的行为即为诬告陷害。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诽谤罪不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67 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 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 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 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行为的


  D. 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


  【答案及解析】 CD。本题考查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14~16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八种行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请注意,所定的罪名也只能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举个例子,l5周岁小孩子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定故意杀人罪。这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定绑架罪是不矛盾的。因为《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其主体是l6周岁以上的人。14—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害人的,其绑架行为刑法是不予评价的,刑法仅评价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选项A中是指过失造成被运送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选项B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也是过失,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刑法》第239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中区分了过失与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两种情形,故意致被绑架人死亡的,属于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实际上,刑法中所规定的“致使×××死亡”的规定大都指过失,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一般认定为故意。C项中属于****行为,定****罪。行为人的强迫卖淫行为,由于其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故对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走私行为并不受刑法评价,并且妨害公务行为本身也不受评价,但行为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显然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为妨害公务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因此,应定故意伤害罪。故CD项当选。


  6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理


  B. 对于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可以不开庭


  C. 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后,对于事实不清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D. 在对自诉案件进行二审时,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F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而不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故A错误,B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故D错误。故本题BC当选。


  69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行政案件,必须发回重审的有:


  A. 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共同名义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以某市工商局和税务局为被告起诉。一审法院仅通知市税务局而未通知市工商局参加诉讼,并作出维持判决。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B. 某县公安局以甲殴打乙并导致轻微伤为由,对甲作出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和罚款决定。法院的一审判决仅涉及拘留问题而未涉及罚款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C.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拘留决定违法,且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D. 某县公安局以销售淫秽物品为由对甲行政拘留10天,甲被释放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仅判决确认拘留决定违法而未涉及赔偿问题。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A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本题应选AB。


  70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人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构成不作为犯,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作为义务,二是有作为能力,三是有因果关系,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存在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这在理论上也被称之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本案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故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


  B选项说法正确,要成立不作为犯,必须要具有作为义务。一般认为,行为人只要创设了风险,均具有作为的义务,先前的犯罪行为创造了风险的,也具有作为义务,可以成立不作为犯,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本案中,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是《刑法》第344条与第345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345条并没有就该两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盗伐林木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负有抢救义务的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伐林木罪或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并罚


  C 选项说法正确,甲将一个未成年人带出来,创造了风险,当然有救助的义务,在小孩面临风险时不履行救助义务的,当然成立不作为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甲是带一个成年人出门,发生了此风险的,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成年人之间从事社会正常风险行为,相互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D选项说法正确,甲的先行行为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创造了风险,甲当然有灭火的义务,不履行灭火义务而放任火灾的发生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71 下列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


  A. 贵州省政府第188号令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C. 公安部的会议纪要


  D. 盾东市政府关于征收机场建设费的通知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此外,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A项表述属于政府规章,B项表述是司法解释,均为行政法的渊源。A、B项正确。C项表述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D项表述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均不是行政法的渊源。C、D项错误。


  72 关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以生活窘迫为名,与乙立下借款合同,骗借乙的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B. 甲为找钱买毒品吸食向乙谎称生意上周转不开急需借款10万元,为显示自己有偿还能力还将一个伪造的30万元定期存单给乙看,声称存款1个月到期后立即取款归还借款。甲从乙处拿到10万元后全部用来购买毒品吸食,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C. 甲以虚构的X公司名义与Y公司签订购买锅炉合同,并使用伪造的x公司空头转账支票做担保,Y公司依合同交付价值7万元锅炉一台,甲以4万元转卖他人携款“蒸发”,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D. 甲冒用E公司的名义,与F公司签订购买冲床的合同,并使用E公司已经清户的空头支票支付购冲床款,骗取F公司车床一台,价值1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A项是诈骗罪。B仅仅利用假存单使人误信有偿还能力骗人钱财,仍属诈骗罪。C项虽然使用伪造票据的做担保,但并非使用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不属于按照票据的用途使用,所以仍是合同诈骗罪。D项则利用票据支付功能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也触犯合同诈骗,属于法条竞合,适用重法,定票据诈骗罪。故CD项当选。


  73 派出所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 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 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罨.


  D. 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BCD。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本题而言,派出所所长陈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地行使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在网上进行通缉,造成5名被通缉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害,因而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虽然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被通缉的7名人员,但并未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且陈某对这一结果应当是明知的。因此陈某对本派出所人员的通知并不影响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选项A正确。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陈某显然具有故意,因而选项B错误。陈某的通缉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因为那5人的被抓不是他指示的,也不是他希望的结果,选项C错误。选项B的玩忽职守罪只能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构成。BCD为应选项。


  74 关于受贿罪及与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张三找到建委主任甲,希望甲能在某工程的招投标事项上提供便利,并送给甲5万元好处费。甲答应帮忙,但后因事没办成,甲及时将5万元上交。甲不是受贿


  B. 李四找到税务局长乙,希望乙能在税收方面给予照顾,并留给乙2万元。乙对于李四的请求搪塞了一下,在李四走后,立即将2万元上交。乙不是受贿


  C. 王某是工商所长丙的妻子,王某多次以通过丙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对王某应以诈骗罪论处


  D. 赵某是某市税务稽查人员,其发现一个体饭店老板秦某有偷漏税的行为,即乘机向秦某索取1万元,以便私了,并表示如不愿私了,等待秦某的将是数万元的重罚,秦某被迫交出1 万元了事。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要正确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收受财物后,因事儿没办成而上交或者退还的,仍是受贿。只有虽然收了钱,但是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同时及时将财物上交或者退还的,因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所以不是受贿。故A项错,B项对。


  C项,由于行为人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属于诈骗的一种方式,构成诈骗罪,正确。


  D项,考察索贿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关键区别在于: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需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联。如果没有任何关系,则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否则,是索贿。D项属于索贿。


  75 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据此请回答:经过复议后,谁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A. 如果维持原决定,申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 如果维持原决定,崔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 如果改变原决定,吴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 如果改变原决定,土地管理员刘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与具体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其复议机关对吴某建房申请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的宅基地使用权,他们与乡政府的批准吴某建房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B项正确。如果复议改变原决定,吴某作为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相对人,与改变的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选项C正确。刘某的行为是代表乡政府的,并无独立的主体资格,刘某无原告资格,因此D项错误。


  7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外执行?


  A.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l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 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 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 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划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者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


  77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应如何处理?


  A. 如果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B.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C.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D. 在处理期问,复议机关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A、B、C项当选。


  78 被告人岳某被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抗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关于本案,下述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甲省K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同意判处岳某死刑缓期执行,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依法查清事实后对原判进行了改判


  C.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遂依法进行了改判


  D.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遂依法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赴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聿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B项正确,D项错误。一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怯》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ACD当选。


  79 甲以乙侵占其财物为名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向甲送达调解书时,甲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已经和先前协议大不一样,甲可选择哪些处理方式?


  A. 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


  B. 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


  C. 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D. 要求法院判决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接受调解书,就意味着承认调解的内容,不能再上诉或起诉。因此,A、B两项错误,而C项 “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项“要求法院判决”,都是正确的做法。


  80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随后甲受雇于该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捌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2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5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处理错误的有:


  A. 以叛逃罪论处


  B. 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 以间谍罪论处


  D. 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间谍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首先,甲不构成叛逃罪,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09条的规控,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而本题中甲是借到某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因而不构成叛逃罪。故选项A、B错误。


  其次,甲接受某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 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爪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某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


  再次,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根据通悦,这种情况按间谍罪一罪处理,因为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并罚。上述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参加间谍组织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各种其他犯罪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后自然要实施任务(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障连),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就本题而言,甲的行为触犯的两个罪名 ——间谍罪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甲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而构成间谍罪的基本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情节特别严重时,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罪甲的行为若以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而对甲的行为应适用间谍罪定罪处罚。


  最后,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1第10章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能构成,而本题中甲不是军人身份。因而,选项D错误。


  81 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 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 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 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在实践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称为地区(盟)行政公署,故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6条的规定,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 (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棚 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本题也可以从常识推出,如果“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的表述正确,其前提是县级政府之上必须有市级政府,但是县上可能是自治州政府或者行政公署,所以该项表述即不准确,故B项错误。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据此,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无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故C项错误。


  82 法院在审理吴某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若干证据进行审


  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 采用拷打方式获得的吴某供述


  B. 采用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徐某的证言


  C. 采用剥夺睡眠的方式收集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D. 通过刑讯证人袁某收集的现场视频资料一份,收集方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控诉方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l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原《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条件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适用于物证、书证的收集,不包括视听资料等更多的实物证据。此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前提也是非常严格的:首先必须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其次还应当先由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


  83 杨某在S市某电器经营市场因涉嫌携带凶器抢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杨某聘请当地著名律师谢某为其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律师谢某诉讼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杨某主张受到刑讯逼供,律师谢某可以为杨某代理申诉、控告


  B. 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杨某涉嫌的罪名


  C. 可以向杨某核实有关证据


  D.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AB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由此可知,D项错误。


  84 某县畜牧水产局以无《兽医从业许可证》从业为由,对兽医柳某下达了没收兽药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柳某不服,以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县畜牧水产局的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对原告施加种种压力,并声称只要原告撤诉,被告就给原告办理兽医从业证,否则,被告就休想吃兽医这碗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便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自己无证执业也有过错,开庭会影响与畜牧局的关系,也会影响自己以后的前途,因而表示服从处罚,撤回起诉。对于柳某的撤诉申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之前应当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B. 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不合法,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C. 原告既然愿意撤诉,法院就应当同意,法院不必审查原告撤诉是否出于自愿


  D. 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原告撤诉并非自愿,法院应对柳某的撤诉申请不予理睬,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时,应当考虑原告撤诉的原因是否有行政机关的威胁、恐吓等。如果原告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撤诉。应当注意的是,法院也不能不予理睬直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应当有一个准许或不准的裁定。 C、D项错误,A、B项正确。依题意,当选C、D项。


  85 因卫生检查不达标,市工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鸿雁酒楼不服,经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鸿雁酒楼提出了上诉,并在第二审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区工商管理局对鸿雁酒楼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违法。下列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撤销一市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B. 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C. 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区工商管理局赔偿鸿雁酒楼损失的判决


  D.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就赔偿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鸿雁酒楼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 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ABC三 项错误,依题意当选。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 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C. 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公共财产的犯罪。本单位收受的回扣即使是没有依据的,也属于单位的财产,即公共财产,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类似的道理,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虽然小金库本身是违法的,但小金库的钱也属于公共财产。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故A选项正确,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贪污罪实施的过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主管、支配、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所以,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例如,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甲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乙相勾结,由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甲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征用单位多领补偿款的,不成立贪污罪共犯,而应成立诈骗罪共犯。故B选项错误,该行为成立诈骗罪。


  村委会成员原则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贪污罪。但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该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的公务有:(1)救灾、抢险、防洪、优抚;(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公务范围外,还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3)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4)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5)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成立贪污罪。故C选项正确。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客户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拿走保险公司的财产,当然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褙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使没有这一规定,也应该这样处理,这一规定属于


  法律注意规定。故D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87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A. 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四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B. 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假币,营利后归还60万元,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元,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 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D. 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A将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B项中,对于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C、D项中,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C项正确、D项错误。


  88 元宝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5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6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元宝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 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C. 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 因元宝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成立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本题中元宝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乙厂的财产权,乙厂具有原告资格。A项正确。依《国家赔偿法》第14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错误。乙厂要求赔偿物品损失的请求成立,但要求赔偿建房投入损失的请求不成立,所以CD两项均错误。依题意,BCD项当选。


  89 关于行政复议中的调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公民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B.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C.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D.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可知,本题当选AD项。


  90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家家乐烟花爆竹厂,后因当地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在该区域生产烟花爆竹了,怕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变化导致家家乐之前的生产许可证失效,由此给该厂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关于本案,下列有关行政补偿问题说法正确的是:


  A. 可以直接向洙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


  B. 应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的申请


  C.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当事人无权要求行政补偿


  D. 应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B项为正确选项。


  91 张某是持有合法运输矿石手续的个体户,一日经过沈阳矿务局检查站时被认定所运货物与其所持手续不符,汽车与矿石被扣押。沈阳矿务局决定没收全部矿石并罚款50000元。张某缴纳罚款后,检查站迟迟未归还张某车辆,汽车遭到损坏。某矿务局的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和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返还没收的矿石


  B. 返还50000元罚款及同期存款利息


  C. 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入


  D. 被损坏的汽车的修理费用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ABD。《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因此,违法没收的矿石,应当返还,A项对。50000元罚款应返还,同时应赔偿同期存款利息,B项对。被损害的汽车,应当恢复原状,支付修理费用。D项对。营业收入不属于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C项错。


  92 下列哪些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B. 国内企业认为韩国出口到中国的铜版纸价格太低,是为了占领中国市场的倾销行为,向国内贸易主管部门提出倾销调查,贸易主管部门作出了对韩国该企业征收100%关税的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C. 反补贴行政案件


  D. 因为城市规划变更的影响,某小区的自有绿地以及公园被强制拆迁,该小区居民不服拆迁决定,提起诉讼(小区居民约为400户)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A顶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知B、C项属于对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第14条第2项的情形,D项属于第14条第3项的情形。


  故A、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3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12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与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朗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93-96题。


  对于徐某与顺某的行为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徐某与顾某构刽成贪污罪共犯


  B. 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C. 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D. 徐某与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共犯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徐某等人私分国有财产归单位中在改制后持股的个人,并不是全体单位成员,并且按照股份分配,主要归管理剧的几个人,因此属于盗用单位名义进行的为个人谋利益的犯罪,应该按照贪污共犯处理。故A项当选。


  94 关于徐某与顺某的犯罪数额,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徐某犯罪数额100万元


  B. 顾某犯罪数额100万元


  C. 徐某犯罪数额101万元


  D. 顾某犯罪数额101万元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共同犯罪人为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而不仅仅为自己分赃所得承担责任。所以除、顾需要为100万贪污数额负责。由于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是公款,此款由单位控制转为徐、顾等人控制,也属于贪污的对象。二人还需要为此1万元承担贪污罪的责任。故CD 项当选。


  95 对于徐某与顺某的犯罪形态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对于100万元,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未遂


  B. 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未遂


  C. 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既遂罪


  D. 徐某与顾某杓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犯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采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本案中的100万元公款,徐、顾等尚未转移公共财物,就被查获,因而二人等成立贪污未遂。故A项当选。


  96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B. 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C. 徐某与顾某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D.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29 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受贿行为则被认为是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得实行并罚。周某明知徐、顾等人有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故意予以隐瞒,出具违法的证明文件,帮助徐、顾等人实现贪污,与徐、顾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数额为100万元。周某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对于用于行贿的l万元公款,则徐、顾等人已然实现了控制,成立贪污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93 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虽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实际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成立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97 甲为某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村土地征用费中的50万元单独存人H银行办事处,定期2年。次日,甲伪造村委会证明,用该5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在H银行办事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手续,质押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无法归还。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B. 构成挪用资金罪


  C. 构成贷款诈骗罪


  D. 犯罪金额50万元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关于本案例犯罪主体,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静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j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挪用存单等金融票证为自己作贷款抵押或为他人作贷款担保的,具有挪用公款性质。甲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土地征用费挪作他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50万元,故AD当选。


  98 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


  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 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 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 BC。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不同的,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所在: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此应适度作扩大解释,包括那些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例如,警察为了决定是否立案,对被举报人、被控制人刑讯逼供的,也应认定为本罪。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证人”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等,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甚至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本案中,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问题是:第一,丙是否卖淫——非犯罪事实——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D项错误。注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其中的“致人伤残、死亡”主观上应当是出于故意,而不包括过失。因为行为人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的,一般都是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通常情形下,发生了伤残、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确实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99 挪用公钦“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哪一(些)情形?


  A. 以个人粥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B.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C.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D.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l款的解 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 AD两项当选。


  100 下列哪一(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 甲系某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上级财政下拨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 万元


  B. 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 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 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A选项: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本罪的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


  B选项:村委会主任乙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此时行使的是乡政府赋予的国家权力,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灾款物的,按照贪污罪处理,所以,8选项错误。


  C选项:国有控股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受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公司的委派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成立贪污罪。丙的身份并未在题干中有明确交代,不应认定其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故丙某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应选C项。


  D选项:公司、企业的外部人员勾结公司、企业人员,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丁就是李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故应选D项。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甲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当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和根据其授权对该厂罚款1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1个月的处罚,同时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对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请求予以拒绝。冻肉厂不服,欲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因为有市卫生局的授权,因此可以卫生检查队为被告


  B. 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C. 法院可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D. 市卫生局拒绝冻肉厂听证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卫生检查队以市卫生局的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委托,因此卫生检查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项错误。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1)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行政处罚;(2)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处罚。本题中,冻肉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故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B项正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Et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昕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知D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项正确。依题意,A、D项当选。


  52 某区人民医院计划建设门诊大楼,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审查,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在该大楼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发现该人民医院尚未办理该大楼用地的批准手续,欲撤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施工许可,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只能由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


  B.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该施工许可是不符合法定建设许可条件的


  C. 市政府不应撤销,因为撤销该施工许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D. 市政府可以撤销,因为市政府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上级机关,有权撤销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本题中,A项不正确,作出许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作为其上级机关的市政府都有撤销该许可的权力;C项正确,因为该办公大楼已经开始施工,一旦撤销施工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因此B、D项认为市政府可以撤销该项施工许可是错误的。本题A、B、D项当选。


  53 甲(15岁)主动邀约乙(20岁)把邻居 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 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 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 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 对甲应当处死刑


  参考答案:A,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该款规定的,应依该款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已满14一l6周岁的人对绑 架不负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负责。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l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 错误。


  54 下列关于再审的审理程序说法错误的有:


  A.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B. 再审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不能再提起上诉或者抗诉


  C. 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D.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能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本题考查了再审的程序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可知选项A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知,再审裁判未必是终审裁判.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选项CD错误。


  55 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立法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草单位均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B. 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后,设定机关均应当定期进行评价,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C. 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存在必要性定期进行评价,并报告设定机关


  D. 公益律师郝某有权向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机关、实施机关就其设定、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D。A项对。《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法》第l4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B项对、C项错、D项对。《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l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怯入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法》第l5条第l款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56 甲是一起渎职案件的目击者。.侦查人员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A. 通知在外地打工的甲在10日内返回户 籍所在地的住处接受询问


  B. 通知甲去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C. 到甲的单位询问甲


  D. 到甲的住处询问甲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不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没有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提伊证言的义务,故A项不正确;渎 职案件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所以B项不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


  57 卫生防疫站对王某经营的餐馆进行卫生检查,发现厨师在操作间未戴帽子,备用餐具有油腻及小飞虫,当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两天后对王某处以200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卫生防疫站向法院提供了检查笔录。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 检查笔录应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B. 检查笔录应加盖卫生防疫站的公章


  C. 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D. 法院对检查笔录进行审查时,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出庭


  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题中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即《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之一“现场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问、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判断BC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故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出庭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原告对笔录的合法性或真实性有异议,而D项表述绝对化,错误。


  58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以下哪些情形?


  A. 犯罪的预备阶段


  B. 犯罪的实行阶段


  C. 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 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答案及解析】 ABCD。根据《刑法》第24条第l款的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指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者行为已经完毕的情形。本题答案为ABCD。


  59 某县法院在对张某****案进行庭前审 查中,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情形有哪些?


  A. 张某勒死激烈反抗的被害人后实施强奸行为


  B. 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 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 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 2项至第B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A选项中张某在****的过程中杀害了被害 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该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而题干中说是某县法院的庭前审查,属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畴,故A项当选。B选项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当选。而C、D两项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1条第3项情形,只需通知检察院3日内补送即可。因此,本题答案为AB。


  60 孙某开了一个小超市,为了降低成本,他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l0万元,后来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对于孙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B. 孙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C. 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


  D.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选项:孙某以低价进了一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得款10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知A项正确。B 选项:孙某自己直接买来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品质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予以销售,卖得5万元。根据《刑法》第 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故B、C项正确。但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D项说法不正确。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