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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2 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 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 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B


  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3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B.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C.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可知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48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4 美国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电缆,甲公司租用韩国货轮“Han—jin”轮承运,后货物在驶往新加坡途中,在我国领海发生触礁,乙公司与承运人协商后决定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解决该运输合同争端。根据我国现有规定,选项正确的是:


  A. 由于当事人各方均与中国没有实际联系,因此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 若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承运人,我国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行使管辖权


  C. 若我国广州海事法院拟受理该案,则在受理之前须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高院认为可以受理,则应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暂不受理


  D. 我国法院受理后,在处理该纠纷时,应适用我国实体法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A、C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 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5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参考答案:A


  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 正确。


  6 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


  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


  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


  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


  参考答案:C


  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可知C项正确。


  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是德国而不是美国,故D 项错误。


  7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参考答案:B


  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拖的必要前提。


  (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敢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


  (3)坚持公正司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第一,要坚持司法公正。第二,要实现司法高效。第三,要树立司法权威。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仔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5)强化监督制缃,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本题答案为B。


  8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参考答案:C


  解析: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故C项当选。


  9 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


  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


  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


  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


  参考答案:C


  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参考答案:B


  解析:B。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因此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于对国家机关的行为约束,据此,选项C错误。宪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违反宪法后要接受违宪制裁,比如改变或撤销、罢免等。故选项D 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11 齐某承租陈某一套住房,租期为3年,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签汀了书面合同,各执一份。后因陈某要去国外工作并将在国外定居,便将该房卖给陆某,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但未能及时通知齐某。陆某买了此房后又在外地出差。半年之后,陆某以房主的身份向齐某收取房租,齐某拒绝向陆某缴纳租金。陆某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判陆某败诉。.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是义务性规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属于确定性指引,如果不按照这种行为模式行为,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B. 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归纳推理


  C. 从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角度来讲,此案中法官对此案的处理是一种事实判断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在法律适用中一般先适用法的非正式渊源,再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参考答案:A


  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中有一种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根据选项A 的表述可知,《合同法》第80条是义务性规则,“应当通知债务人”表示是债权人的义务,而且这是一种明确无疑的指引,所以选项A正确。法律推理中的归纳推理是与演绎推理相反的一种推理模式,其是对社会生活中大量的、分立的事实进行系统化,从中总结出带有必然性或规律性的判断。而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依据《合同法》第80条对陆某等人之间房屋租赁行为的判断,实质上是演绎推理,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同时这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应当是价值判断,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将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的是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应当先适用正式渊源,再适用非正式渊源,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12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


  B. 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


  C. 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


  D. 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检、法、司法部三机关的关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的一一系列规定,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故A正确。根据《宪法》的规定,三个机关是平等的权力主体,故这些规定不是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B说法错误,c错在不能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突破职权限制。D项中,三机关要求既有相互配合,也有相互制约,D说法片面,错误。注意,西方采用“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机制,中国采用的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合作与监督机制,采用不同机制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西方对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怀疑性,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因此希望用“权力制约权力”,而中国特色的权力理论却对国家权力抱有一定的希望,希望权力间相互合作,共同为人民利益服务,虽然有制约,但是也有相互配合,最后达到和谐社会。故本题答案为A。


  13 下列哪一种观点,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


  A. 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争议或道德准则


  B. 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


  C. 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D. 凡同道德对抗的法均是法


  参考答案:C


  解析:“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而分析实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不论法是否与道德对抗均是法。故应选C项,其他三项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


  14 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


  B. 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


  C. 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D. 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贝勾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


  15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C.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D. 中国共产党是多党合作的领导核心


  参考答案:B


  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不是国家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故A 项正确,不选;B项错误,当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故CD项正确,不选。


  16 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 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 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 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 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B


  解析: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是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就业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就业原则。因此,劳动监察部门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基本原则的要求,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故B项说法正确。A项中,将《劳动法》的规定直接适用是运用成文法的正式法律渊源,而不是判例这个非正式法律渊源,更不是对法律漏洞的弥补,故A项说法错误。C项中,不是应聘者的投诉缺乏法律根据,而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可以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但是,应当首先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或者案例,如果中国没有相关的规定,才可以适用外国的规定,但是,本案中,中国法律有明文的规定,故D项中根据国外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罚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是B。


  17 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


  B. 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C. 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D. 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法治国要求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故A项说法正确。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即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故B 项说法正确。依法治国要求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我国宪法与法律中只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包括社区网络。故D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18 甲乙两国于l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关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 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 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做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 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参考答案:B


  解析:B。本题主要考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对此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规则来对抗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甲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甲国与乙国缔结的条约,虽然符合其国内法,但是也不能成为其违反条约义务的理由,故c项错误。(3)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一国承担了相关魄特殊义务。制定怎样的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一项新的国内法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题中甲国立法机构通过怎样的国内立法是由甲国的国内法决定的,故A项错误。


  (4)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从国际法的角度,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故B项说法正确。本题的另外一个考点在于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按照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立法帆机关的不当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不当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不当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国家失职或放纵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甲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故甲国政府的行为可以引起甲国的国家责任。故D项说法错误。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A. 忠诚


  B. 公正


  C. 严明


  D. 清廉


  参考答案:C


  解析:C。《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条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所以,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0 秦代,某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因疏忽大意而将无辜者判了死刑,则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下列哪一种犯罪?


  A. 贼杀


  B. 不直


  C. 纵囚


  D. 失刑


  参考答案:D


  解析:D。贼杀指“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官员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官员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失刑”罪,是指官员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2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县级以盘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宪法》第1O1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据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无须再经任何机关批准;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须经批准,即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据此,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无须经任何机关批准,故选项C、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2 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二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


  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


  C. 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D. 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参考答案:C


  解析: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牢询树立服务意识,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意义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因此,ABD三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本题答案为C。


  23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定,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递交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剜:,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


  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的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国际法上的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条约,并受该条约约束,其依据是国内法。国家没有批准一项条约的义务,因此,甲国议会不批准条约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故A项错误。且甲国拒绝批准就使该条约不能对甲国产生拘束力,故D项正确。


  国际法上的批准一般是通过交换批准书来完成的,即通知对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批准书是在一国的权力机关批准条约后才作出的,题中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也就不会存在批准书的问题,故B项说法是错误的。


  条约的签署,在一般情况下,仅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功能,除非条约本身规定或各谈判国约定签署即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本题中的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对相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因此,题中的签署仅表示认证约文,签署后,如果国内有关机构没有批准,条约就不会对该国生效,故C项错误。


  24 根据我国《公l证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 马某拿着一伤l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 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 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 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A项中,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符合第6项、第7项的规定,难以保证事项的真实性。故不应当予以办理公证。


  B项中,李某要求办理处女公证,D项中的杨父要求解除父子关系的公证,均违反了笫8’项规定,也不属于法定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不当选。


  《公证法》第1l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该法第l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C项中的婚前财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故当选。。


  25 某学校附近最近发生系列抢劫学生财物的案件,公安干警经过推理判断,该系列抢劫案应该是由与本学校有一定关系的人所为。最终该系列抢劫案成功告破,果然是由该校的肄业生王某所为。公安干警所用的是哪一种推理?


  A. 类比法律推理


  B. 归纳法律推理


  C. 演绎法律推理


  D. 设证法律推理


  参考答案:D


  解析:法律推理主要有四种:演绎推理、归绒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本题题干中公安干警根据自身经验认为抢劫案嫌疑人与该学校有一定关系,并据此抓住嫌疑人,所用的推理正是设证推理法,故答案是D。


  26 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 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


  C.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D. “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参考答案:B


  解析:B。本题考查司法的特征与司法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等,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和民主性。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即使法院成为了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法院也不能主动追诉犯罪与违法行为,因此,依然需要当事人的起诉,故还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普遍性指法院在纠纷上的适用性,它不能取代被动性,故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中,司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是其他功能的前提条件,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概念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在具体实践中开始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且要求“正当程序”,故D说法正确,不选。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


  27 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 “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 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参考答案:C


  解析:德国1532年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选项A正确。


  围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法学界出现了日耳曼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论。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篇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纳,因此,选项B正确。


  1933年,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错误。


  魏玛共和国时期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比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C。


  28 中国武汉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美国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 中国法律


  B. 巴拿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参考答案:B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l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项 当选。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 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9 关于宪法实施保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B. 世界上最早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实施保障的是苏联


  C.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专门机关保障型


  D.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形式


  参考答案:D


  解析: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 立法机关保障型首创于英国,故B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立法机关保障型,专门机关保障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法国,故C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批准属于事先审查,故D项正确。


  30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参考答案:D


  解析: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l7条第2、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3款有相同规定。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31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 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 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 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参考答案:A


  解析:A。选项A错误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在形式上是不同的——规则有逻辑结构上的三要素,而原则并不具备完整的逻辑结构,最通常的情形是原则只具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假定条件与法律后果,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只告诉我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信用,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果。虽然可能有人会认为,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法律后果,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并不必然,因为善意第三人的买卖显然并未诚实地发生在所有权人与买方之间。依据这个标准,显然该条规定为法律规则,因为它的逻辑结构极为完整。此外,还可以以如下的标准区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其运用是否需要附加个人的价值判断,其中法律原则必然需要个人价值判断的附加,而法律规则则不需要价值判断的加入,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规则。故选项A错误。


  毫无疑问,格式条款之所以会存在,主要的原因是它可以更好地实现“效率”这个方面的法律价值。但是也应当看到,格式条款追求效率的同时,会使得原本就处于劣势的当事人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理解时,要作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即是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所提供的实质保护。这显然是为了满足“正义”或者“平等”这类法律价值。故选项B正确。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包括价值位阶、个案衡量和比例原则,其中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格式条款本身反映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反映的是法的正义价值。这就体现了正义优于效率的价值位阶。故选项C正确。


  该条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方法)和解释的标准(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标准、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标准),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32 依“准五服制罪”原则,下列处罚最重的是:


  A. 斩衰亲服制卑幼犯尊长


  B. 缌麻亲服制卑幼犯尊长


  C. 斩衰亲服制尊长犯卑幼


  D. 齐衰亲服制卑幼犯尊长


  参考答案:A


  解析: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故A项正确。


  33 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 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 我国法律中常常果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制度在德国被称为“公共秩序”,在英国 被叫做“公共政策”,我国立法上主要采用“社会公 共利益”的说法。“二战”后,有很多条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即允诌缔约国在依公约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发现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本国公共秩序,可拒绝适用。这样的做法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可以随意扩大适用,而是为了在保障各绵约国国内强行法效力的条件下,推动缔约国之间较快地达成协议,因此,载有公共秩序条款的条约都对这种条款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辞,以限制其随意适用。故B、C、D三项正确,不选。我国的公共秩序条款的指向,既包括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包括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还包括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领域的适用,这是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点。故A项错误。当选。


  34 下列关于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因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B.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位


  于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C. 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D.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也不得协议选择仲裁解决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5条的规定可知,因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仲裁解决。故D项错误,当选。


  35 下列说法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


  A.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计支付


  B. 社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但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C.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D. 参加基本养老保俭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


  参考答案:A


  解析:A。《社会保险法》第l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知,A项正确,当选。《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69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可知B项中前半句话错误,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后半句话正确,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l0条、第23条、第44条、第53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缴纳。故C项错误,不当选。《社会保险法》第l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可知D项说法过于绝对,不当选。


  36 关予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


  B.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牲


  C.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D.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3个主要特征。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体现了示范性,故A项说法正确。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B项是更强的约束性的体现,故B项说法正确。c项是规范性的表现,故C项说法正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法律要求,而道德要求主要靠内在的约束,包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而法律要求主要是外在的强制力。因此,I)项认为具有外在强制力是没有区分职业道德要求与法律要求,故D项说法不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D项符合题意,应选。


  37 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原1:3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参考答案:B


  解析:B。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是指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本题中,在路提刑司审核时,甲****原口供,根据宋朝法律,本路提刑司应当“别移”,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因此选项B正确。


  注意,有人认为“由另一法官重审,可以发回原机构换另一法官重审”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这是没有真正理解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别勘”具体又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


  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故本题应当选B。


  38 战争开始会使交战国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产生的法律后果?


  A.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B. 断绝通商往来


  C. 两国间缔结的全部条约立即废止


  D. 交战国对其境内公民实行限制


  参考答案:C


  解析:战争开始意味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入敌对的战争状态。其法律后果有:(1)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断绝;(2)经贸往来禁止;(3)在条约关系方面,政治同盟、友好、互助条约等立即废止,而一般政治、经济商务条约停止效力,边界、割让等永久状态的条约一般应继续有效,战争条约有效且开始适用,多边条约本身规定此时中止效力,普遍性多边条约等不终止效力,只有部分与交战冲突的条款可以暂停。所以,战争开始并


  不是使两国间缔结的所有条约失效,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一般政治性和经济性条约停止生效,而普遍的多边性条约或有关卫生、医药的条约不应因战争开始而终止。据此C项不正确,当选;(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①对敌产的影响。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第一,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没收;第二,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用;对不动产可以使用,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第三,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时予以破坏;第四,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第五,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之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用。交战国对在海上遇到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中立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用于战争目的的之外,一般不应拿捕没收;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②对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战争许可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减免对敌国公民人身、财产和尊荣上的限制和强制。故ABD均正确,只有C项错误,当选。


  39 北京某大学两本科生田某和赵某因考试试卷雷同被判卷老师发现并上报到学校,学校作出了退学的处理决定,但当时并未执行。后在临近毕业时,学校以两人违纪已被退学为由,不发给其毕业证、学位证及派遣证。田某和赵某不服,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履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派遣证的法定职责。关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叙述不正确的是:


  A. 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B. 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C. 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D. 学校与法院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


  解析:该案涉及法律关系分类的具体运用。田某利赵某与学校的关系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等行为得到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授权,因此,就授予学位、发放毕业证而言,田某和赵某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是隶属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C项正确。同时,在正常状态下,三者还是调整性法徘关系,B项正确。后来由于学校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导致三者之间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法院介入,以恢复和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所以,就学校和法院而言,二者之间是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学校虽然作出了“退学”、“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等处理决定,但是,学校并不能代表“国家”,没有先例“制裁”(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不能形成保护性法律关系,A项错误。依题意,A项当选。


  40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A. 国家尊重和保障****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答案:B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聩,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律恿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源头,它涉及法的本质、起源、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理解。“人民主权”理论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法是无法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的,而在国家理论中,何种阶级在一国之中居于支配地位,拥有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的权力,换言之,拥有主权,是其核心问题。“人民主权”指的是居于人口大多数的人民构成了一国的统治阶级,拥有最高的主权。既然主权这种最高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也都属于人民。所有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其根源都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机关作为人民的代言人,其根本目的也是服务于人民的。“人民主权”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因此,B项正确。


  保障****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基本内涵的执法为民的内容之一,而“国家尊重和保障****”是保障****的要求在宪法层面的体现。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的必然产物。但是它与人民主权原则毕竟没有直接的联系。因为“权力”与“权利”不能直接挂钩。所以,A项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基本内涵的公平正义的内容之一,与人民主权也没有直接联系。所以,C项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原则的体现,与民主(人民主权)间存在着紧密关联,但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因此,D项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41 下列哪一项不构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的理由?


  A.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B. 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C. 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D. 未成年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参考答案:D


  解析:D。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2条第l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办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A项、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第l、3、2项规定,而项未成年受援人属于应当辩护的情形,根据上述第4项规定,不能终止。故本题答案为D。


  42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


  A. 湖北省甲企业生产的“黄河”白酒在该省有较高知名度,所使用的葫芦型酒瓶为其所独创。河北省乙企业生产的“红娘’’白酒也独立设计出了葫芦型酒瓶并在本省销售


  B. 北京“白家大宅门”酒店坐落于一仿古院落,家具都是从民间搜集的清代红木桌椅,服务人员统一穿着清宫仿古服饰。南京鸿福酒也使用了同样的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和营业人员的服饰


  C. 张某平时喜欢饮用“西凤”白酒。某日在街头买到一瓶后感到口感不对,仔细观察原来该白酒商标为“两凤”,但包装与“西凤”完全一样


  D. 德国阿迪达斯公司拥有的“阿迪达斯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l997年,公司在中国注册了“阿迪达斯”商标。上海万达奴公司在招商过程中,大量但使用“美国阿迪达斯·万达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宣传文字,在招商洽谈中还声称“这是阿迪达斯的一个系列”


  参考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钙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 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台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顷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可知,BCD三项均构成混淆行为。故 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3 美国1789年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但学者们认为根据1789年的宪法文本,该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机关的权力)、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第3条(规定法院的权力)等条文的规定可以推导出美国是三权分立的体制。这种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 体系解释


  B. 语法解释


  C. 学理解释


  D. 目的解释


  参考答案:A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新旧法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 (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中联系不同法律条文对三权分立的解释即为体系解释,故选择A。


  (4)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 “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


  (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是探求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6)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对于中国这样的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44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下列关于依法治国,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B.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C. 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D. 依法治国这种制度和法律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主要体现在:(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2)坚 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一 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 (3)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坚持全 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5)强化监督制 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故 AB项正确。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有:(1)充分发挥依法 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故C项正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D项错误。


  45 李某下班途中发现两人大打出手,有人已受重伤,于是李某立即向附近的某公安局报了案,警察拘捕了斗殴的张某、孙某,其后二人被依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张某、孙某判处了相应刑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公安局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执法的范畴


  B. 李某报案的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C. 人民法院对张某、孙某的审判是司法活动


  D. 检察院对张某、孙某提起公诉的行为是法律监督


  参考答案:B


  解析:李某报案行为是积极遵守法律的表现,是法的遵守,故B项错误。


  46 下列关于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因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B.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继


  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C. 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D.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也不得协议选择仲裁解决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34 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5条的规定可知,因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我国境内,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仲裁解决。故D项错误,当选。


  47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


  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


  C.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


  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


  参考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来源,故A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列宁的法治思想和巾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基础,


  故B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故C项正确,当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故D项错误。


  48 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正确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正确


  C. 学生乙的论点①正确


  D. 学生乙的论点②正确


  参考答案:C


  解析:先分析两学生的论点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以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两码事。学生甲的论点①错了,而学生乙的论点①对了。


  再分析两学生的论点②。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重要的不在于有没有书面的文字表现形式,而在于有没有通过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习惯法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判例也可以通过法官的裁判体现出来。因此,说“所有的法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是错误的,同样,说“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也是错误的。成文法有法律规范,不成文法也有法律规范。因此,学生甲、乙的论点②均是错误的。


  最后分析两学生的论点③。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制定法律的结果,但是法和法律规范还可以来源于国家认可,此种认可可能是默示认可,只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中,而此判决在形式上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所以,学生甲的论点③错了。学生乙的论点③明显正确,不赘。


  49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本质的同源性


  B. 彻底的人民性


  C. 充分的开放性


  D. 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参考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有四个: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据此可排除选项A与D。A项本质的同源性指的是阶级本质的本源相同,很显然,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理念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不同的,因此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源不同。D项实践基础的相同性指的是法治理念建立在相同的历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很显然,西方的法治历程与经验无法被中国所复制,后者有自己独特的法治历程与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四个基本特征中,鲜明的政治性指法治的实现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并确认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彻底的人民性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系统的科学性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揭示了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即在马列主义指导下,解决了从国情出发,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它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五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充分的开放性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广泛吸收、兼容并蓄和与时俱进的特征,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从题干表达的意思看,它说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中,既有来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思想,也有来自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优秀思想资源,这正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开放性特征。而题干没有提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利益及人民政体问的关系。本题答案为C。


  50 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下列关于法律规则分类的表述哪一项可以成立?


  A. 《律师法》第l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


  B.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此规定为强行性规则


  C.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命令性规则


  D.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


  参考答案:A 解析:B项为任意性规则。C 项为禁止性规则。D项为委任性规则。故A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1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的礼、法、刑、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C. 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D.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角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参考答案:A,B,C


  解析:西周时期强调“出礼人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在西周时期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故A项表述正确。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主张废除法律的不平等适用,B项表述正确。唐朝时期推行的“礼法合一”,强调礼的作用,是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C项认为礼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优先于“法”的表述正确。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强调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可以“先刑后教”,为明朝时期推行重典治国的策略,故D项表述错误。


  52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以下关于公平正义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B.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终点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D. 相怼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居于次要地位,特殊情况下可牺牲程序公平来换取实体公正


  参考答案:A,C


  解析: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B项表述错误。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之一,是运送正义的方式。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经途径。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项。


  53 在“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若甲乙二人婚姻举行地为中国,那么根据该条冲突规范法院即可认定中国法是婚姻方式的准据法、关于准据法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 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 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部分


  D. 准据法可以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


  参考答案:A,B


  解析: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如下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因此A、B顷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因此C项错误,D项 错误。


  54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r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


  A. 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 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 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 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答案:A,B,D


  解析:《宪法修正案(三)》 第l2条、第l3条、第l6条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阳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是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所 以答案是A、B、D项。


  55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A. 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 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 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D. 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参考答案:A,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 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6 甲国与乙国的“四海”公司签订了某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该公司在乙国法院对甲国提起诉讼。甲国书面答复该法院,根据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乙国法院不得对此进行管辖。之后,当法院开庭时,甲国的代表又当庭声明了其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理论的立场后退席。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可以以出庭声明立场等方式默示放弃,甲国的答复是甲国对国家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


  B.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当然可以管辖


  C. 目前,国际法上限制豁免主义虽然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但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分歧,因此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仍然是一项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D. 若甲国政府书面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则当其败诉后并经四海公司申请乙国法院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甲国的有关国家财产


  参考答案:A,B,D


  系统解析:国际法上存在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种理论。


  国家可以放弃主权豁免从而接受其他国家的管辖或执行。须注意,豁免的放弃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必须由国家本身作出。放弃有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前者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放弃豁免。后者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相关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


  国家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均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故A项说法错误,因为甲国的答复不构成默示放弃。B项中商业活动也不构成默示放弃,也错误。


  限制豁免的原则现在已得到多数国家支持,但还没有成为具体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传统的主权豁免原则即绝对豁免还被视为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故C项说法正确。


  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放弃执行豁免需另外做出。故D项说法错误。


  57 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项判断是不正确的?( )


  A. 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 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 乙国可以又寸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本题中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乙国没有义务对兰某进行庇护。故A项错误。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无论纳某是否为乙国公民,乙国领事馆均无权对纳某进行域外庇护。故B项错误。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馆没有领事裁判权。因此乙国领馆不能行使领事裁判权,在对纳某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故此c项错误。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的,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故D项正确。


  58 2010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A. 柳经理于1995 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0 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 王女士于1985 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48岁的王女士与公司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


  C. 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到期自动续期3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 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 张先生原为甲忪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9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张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本题考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项A正确。满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2 项,该项符合题干要求。


  选项C正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 款第3项的规定。


  选项D正确。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


  59 2010年6月,中国甲公司出口一批MP3给美国乙公司,后美国乙公司将该批MP3转售德国丁公司。2011年1月,德国丙企业控告丁公司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德国的专利权,丁公司找到乙公可,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负责。甲公司认为自己有正当理由,不应负责任,其理由正确的有:


  A. 自己根本不知道货物的最终转卖地为德国


  B. 不知道该MP3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C. 制作的MP3是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的


  D. 乙公司事先知道在德国会发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通常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而且还有转卖的情况,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有关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因此,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某些限制,主要表现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的地域限制和主观限制。在一FY0情况下: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1)地域方面的限制: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未告知卖方货物将销往第三国,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该第三国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而只对买方所在国负责。


  (2)两个主观方面的例外: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3)买方已知道或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应将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将无权要求卖方承担辩驳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义务。故ACD三项均应当选。


  60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涉外扶养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等


  B. 涉外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 涉外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弱者权益的法律


  D. 涉外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故仅有D项正确,其他ABC项均错误。


  61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下列关于安全理事会的判断,不正确的有:


  A. 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B. 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按地域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


  C. 在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常任理事国如果不参加会议就会妨碍决议通过


  D. 非常任理事国可以连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安理会作出的决议有法律拘束力,但建议无拘束力。故A项说法错误。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以绝对多数票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根据大会的决议规则,绝对多数是指2/3以上的赞同票。故8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项说法错误。


  62 王某系一家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其本月取得的下列收入,应以其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 稿酬所得7000元


  B. 银行存款利息所得500元


  C. 转让其房产所得200万元


  D. 中足球彩票获得50万元


  参考答案:B,D


  解析:BD。《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人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此条可知,只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故符合此条的只有BD两项。A项中的稿酬属于劳务所得,应当扣除20%的劳务费用之后,剩余部分才是应纳税所得额;C选项中的房产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200万元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题应选BD。


  63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A. 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 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 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


  D. 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


  参考答案:A,D


  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服务单据。故保安员不给收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


  B选项中,首先,姜某的揭发行为只要真实,就是合法行为,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其次,报社对读者的投稿没有必须刊登的义务,所以报社的行为也是合法的,不会导致法律责任,故选项B错误。C选项中,冯某对小孩的受伤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冯某没有让位的法律义务(只是社会公德要求的道德义务而已),故选项C错误。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故企业让工人一天工作15个小时的行为属于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64 关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该制度,下列表述是正确的有:


  A. 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C. 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D. 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6条第1、2款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故C项表述错误。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D项正确。


  65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制,下列关于此限制说法正确的有:( )


  A. 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


  B. 在法律舭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C. 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


  D. 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 A、B、C、D项正确,当选。


  66 甲是某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为一起诈骗案的现行犯被该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旧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 该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是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B. 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必须立即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C. 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甲,但是必须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D. 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甲,除非得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许可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 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项。


  67 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 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 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 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参考答案:C,D


  解析:CD。作为****主体的人是指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中国法律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如《刑法》第8条)。据此,选项C正确。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属地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D。


  68 依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列个人所得,哪些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A. 甲因购买国库券而获5000元利息


  B. 乙因买卖股票而获利l000元


  C. 丙因购买中国福利彩票而获得价值5000元的财产


  D. 丁因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并因此出版学术专著一本而获3000元稿酬


  参考答案:B,C,D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据此,8、C、D项涉及的所得均应纳税,为正确的选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第2项的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据此,A项涉及的所得是免税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 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 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 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 现实中是不交的。


  69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构成垄断协议?


  A. 某国际啤酒公司与某经销商约定固定向该经销商出售啤酒的价格


  B. 国内几家方便面供应商的代表聚会,就方便面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 国内两家网络运营商为了不浪费网络资源,签署一份竞争合作协议,划分了双方在南北市场的销售范围


  D. 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因经营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数量的严重下降,与某经营者达成低价转售商品的协议


  参考答案:A,B,C


  解析:ABC。《反垄断法》第l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B、C两项分别符合该条第1、3项的规定,构成垄断协议,故BC项该选。《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A项符合该条第1项规定,构成垄断协议,故A项该选。《反垄断法》第l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D项中符合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不构成垄断协议,故D项不该选。


  70 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清末修律在法典缃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 在司法机关改革升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参考答案:A,B,D


  解析: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A项正确。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故B项正确。


  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司法机关的变化表现为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C项错误。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之一是:实行四级三审制,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故D项正确。


  71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B.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童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C.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D.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参考答案:A,D


  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 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 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 当选。


  72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问题分别在1998年和2009年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1998年《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 “2009年《补充规定》”),目前两个司法解释同时适用。1998年《规定》第17条规定:“嗥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而后2009年《补充规定》对之进行了修改,2009年《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故A项正确。2009年《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1998年《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故D项正确。


  73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犬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参考答案:B,D


  解析:BD。《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l、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项A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选项B正确。该法第l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可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并非“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人大会议都是由主席团主持,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74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长期以来,妹妹与其父母心力交瘁。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反击,并将姐姐打死。后妹妹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诉,请求法官留情,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妹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


  B.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 法的适用过程不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 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德法并举”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 A、B、C、D项。


  75 关于事先批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较大的市的经济特区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和法律,即可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不予批准不适当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C,D


  解析:ABCD。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不需要事先批准,故A项错误。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是地级,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


  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故不是说一旦违反“法律”就不予批准,所以C项错误。事先批准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而不适当是合理性,故D项错误。


  76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


  解析: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故本题答案为ABC。


  77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 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


  B. 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


  C. 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


  D. 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


  参考答案:A,B,D


  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埘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


  78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 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 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 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 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C


  解析:A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A项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C项属于该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应选。B项没有法律依据,参见该法第39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关于结婚的规定无关劳动纪律,并且本身也不合法。D 项错误,参见该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9 下列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B. 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C.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D.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符合题意。


  80 关于法的运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吴某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的遵守


  B. 修改法律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


  C. 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可以作为判断法是否实现的一个标准


  D. 我国执政党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种方式


  参考答案:A,C


  解析: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既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故A项正确。其次,法韵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B项错误。再次,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正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故(:项表述正确。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


  81 天山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了本市的食品企业,并在媒体上公布了检查结果。美滋味公司对其产品被公布为不合格产品不服,对此。黄律师提出以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有:( )


  A. 当企业有异议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复检之后再公布检查结果


  B. 食品质量应由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查,质量监督部门没有管辖权


  C. 质量监督部门有管辖权


  D. 电视台播放美滋味公司食品不合格的行为,侵犯了美滋味公司的名誉权


  参考答案:A,C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电视台播放的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不具有恶意,只是报道客观事实,不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故D项错 误。《产品质量法》第l5条第4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故A项正确。


  82 王亮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食品包装袋的生产,拖欠税款5万元,经多次催缴仍未交纳。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下列措施哪些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A.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王亮存款中扣缴税款


  B. 扣押王亮一台单价为4500元的家用空调


  C. 扣押王亮一套3万元的机器设备


  D. 通知海关阻止王亮出境


  参考答案:A,C,D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可知A项符合题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根据本条可知D项符合题意。


  83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


  B. 普通法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C. 衡平法重实质而轻形式,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程序简便灵活


  D. 当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 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例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掏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因此,选项A正确。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故选项B正确。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选项C正确。


  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都遵循先例;衡平法的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ABCD。


  8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述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


  A.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B. 劳动者非区『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参考答案:B,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 除合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


  85 中国甲公司以DAP价格条件从美国乙公司进口精密仪器100台,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部分精密仪器存在问题,请根据不同情况将甲公司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选出?


  A.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方可要求乙公司交付替代物


  B.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修理或替换有瑕疵的零件


  C. 如果该精密仪器的问题并不严重,则甲公司可以要求减价


  D. 无论买方选择何种救济方式,如有必要,其仍可以行使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ABCD。《公约》第46条第2款规定了交付替代物的补救办法。交付替代物是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时的一种补救办法,即要求卖方替代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说明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A项正确。《公约》第46条第3款对修理的补救办法进行了规定。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买方请求修理的要求须与发出的货物不符的通知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故B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故C正确。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卖方可以既宣告解除合同,又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受此影响。因此D项也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 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广州市政府规章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政府、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改变或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眦准的自治条例


  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家主席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律的要求


  参考答案:B


  解析: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13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依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B项正确,依据上述第4 项的规定,A项中广州市政府规章并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A项说法错误。


  依据该法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D项错误,不包括国家主席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依据该法第88条第2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o”故C项说法错误,此时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故本题应当选B。


  87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下列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B.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决定的


  C.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


  D.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参考答案:A,B,D


  解析: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在:(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域,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


  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1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一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I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故选项B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的政策,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另外,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固有的。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地方自治。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因此,选项C错误。


  《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据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


  88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哪(一)些规定:( )


  A.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B. 工资应当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最少要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D. 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酌情降低支付工资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点为工资和休 息时间的规定。A项错误,应当是不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 B 项错误,因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依据是 《劳动法》第50条的观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 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D项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 据是《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9 关于行政区划划分,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 重庆市的建置以及与四川省的界限划分由全国人大决定


  B. 北京市宣武区的撤销由北京市政府决定


  C. 石家庄市的更名由国务院决定


  D. 北京市朝阳区界限的部分变更由国务院决定


  参考答案:C


  解析: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故A项的前半句正确,但省一级的行政界限变更,由国务院决定,故A项的后半句错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北京市宣武区属于市辖区,其撤销应由国务院决定,故B错误。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市辖区,其行政界线的部分变更应由北京市决定,故D项错误。


  90 下列关于法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观点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实证主义理论坚持“恶法非法”,而非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B. “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讯中,有的战犯认为自己不过是在执行纳粹帝国的法律,所以没有违法。但国际战犯法庭认为,纳粹帝国的法律(屠杀犹太人的法律和鼓励告密的法 律)违背了“人类尊严不可侵犯”等原则,使得这些法律不具有效力。因此,执行这些法律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法实证主义观点


  C. 法实证主义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互相排斥


  D. 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应该是什么”,而法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D


  解析: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分离的。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恶法亦法”,而非实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坚持 “恶法非法”。A项不正确。 B项实际是认为“恶法 非法”,因此是非实证主义者的观点,B项错误。法 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并不绝对排除对方,因此C项说法也错误。自然法是对 法律本质的研究,即对于“法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研究。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主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 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 的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的研究。因此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91 甲乙丙三国签订条约联合发射“宙斯号,,载人航天飞机,发射之前甲国根非条约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了发射登记。“宙斯号”载人航天飞机成功发射,顺利进入外层空间轨道,在空间轨道成功运行48 小时后返回地面。由于操作失误,“宙斯号”航天飞机没有在预定地点降落,而紧急降落于丁国的某沙漠区域。关于本案,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球确的?


  A. 本案中甲国以自己的名义向联合国秘书长进行发射登记是符合国际法的


  B. 对于紧急降落于丁国的“宙斯号”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丁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寻找并给予必要的救援


  C. 当丁国搜救人员找到“宙斯号”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后,丁国有义务迅速将其交还给联合国秘书长,但没有义务交还给甲乙丙中任一国


  D. 当丁国搜救人员找到“宙斯带”航天飞机以及其上的宇航员后,丁国有义务迅速救助宇航员并立即安全地将其交还发射国,但可将“宙斯号”航天飞机收为己用


  参考答案:A,B


  解析:本题是对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的考查,属l于二细节性记忆和对相关原则理解和应用。根据外空法律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本案中甲国根据条约约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是合法的,A选项正确;依据1968 年《营救协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熊的援助。(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推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纠习联合国秘书长。(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航员应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3)各国应把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航员有危险的现象通知他国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4)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管辖的区域内,或者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发射国。总之,得到一切可能的援助是前提。各国在获悉或发现航天器上的人员或空间物体在其管辖区域,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救援措施,并且及时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对于发现的宇航员和空间物体应当送还发射国,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9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方式的规定的说法有哪(些)项?


  A. 对于2008年1月1日后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


  B. 荣德汽车公司长期从事节能发动机的制造和营销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全部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少征企业所得税


  C. 零花味精公司准备投资购置一批污染物处理设备,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税额抵免


  D. 四通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参考答案:B


  解析: B。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此条,选项B中荣德汽车公司所从事的项目是符合节能项目的要求的,对该部分所得可以依法享有免税或者减税的优惠,但是对于该公司的其他所得并不享有相关的优惠,所以选项B把优惠的范围扩大到了该公司的全部所得,明显是不正确的。因此B项错误。《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 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93 下列关于法的演进说法正确的是:


  A.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B. 法系是根据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所作的分类


  C. 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


  D. 大陆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普通法系采用辩论制诉讼


  参考答案:B,C


  解析: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A 项错。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B项对。对抗制诉讼就是辩论制诉讼,民法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故D项错误不选。


  94 关于我国宪法修正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自1988年以来,我国一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最多


  B. 宪法第l3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 “坚持改革开放”是l993年写入宪法的


  D. 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我国在1993年和1999年分别修改了两次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是从1988年(2条)开始,其后经过1993年(9条)、1999年(6条)、2004年(14 条),故2004年通过的最多。B、C、D没有问题,记忆条文即可。故本题答案为ABCD。


  95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 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 “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 “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可以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 “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参考答案:A,B,D


  解析:ABD。本题主要考查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其要点如下: (1)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其应具备三个条件:①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②必须对沿海国无害;③连续不断。一个结果: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而通过其领海。 (2)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享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得对此进行妨碍。国家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而收取费用,不应对各国船舶采取歧视,不得采取实际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对航行的危险情况应予公布。(3)国家可以对无害通过权进行管理和规范。有的国家(如中国)就规定政府公务船舶和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国家可以出于安全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特定的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4)一般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等。另外,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无害通过权仅适用船舶,不适用于飞机。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外国船舶除军舰外可在我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必须连续不间断。进行赛艇表演本身并非连续不停,不满足无害通过的条件,需要得到我国政府同意。所以,B项说法正确。 “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满足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项正确。 ,


  96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正确的是:


  A. 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 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 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对法律发生过重要的影响。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最后,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可知A项正确,当选。


  法的特征之一是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 (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故B项正确,当选。


  在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上来讲,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等,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谢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故C项当选。


  法与道德的区别之一是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尽管从进化理性主义上说,法在根本上也是长成的,是累积方式进化来的,非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但在形式上却不能不承认法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旧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可知D项正确,当选。


  97 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 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参考答案:A,D


  解析:A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既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故选项A正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而非社会主义。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l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故选项B错误。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而非制定而成。根据宪法学原理,只要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不变,这个国家只能行使一次制宪权,故新中国能够称为制定的宪法就是l954年《宪法》,故选项C错误。《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标志着近代意义的宪法在中国的出现。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98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


  A. 用户电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的范围


  B. 县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C. 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有义务保护通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D. 县人民法院有权检查任何移动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


  参考答案:A,C


  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该条的规定,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加以限制,即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1)检查理由: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进行;(2)检查机关: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3)检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属于信息传递形式,应当作为通信秘密予以保护,故选项A正确。


  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不具备险查理由,且人民法院不具通信检查权,故法院无权要求提供,也无权检查电话详单,所以,选项B.D错误。


  根据《宪法》第140条的规定,除该条规定的例外,任何组织或者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通信秘密权不仅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还直接拘束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故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


  99 张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给广西壮族自治区150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现有关张某能否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的论述,正确的有:( )


  A. 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如果张某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其不能被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B. 由于张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论是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都不能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C. 即使张某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但其亦可以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 由于张某已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需要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某必须辞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并且当选为广西壮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级人大在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时,候选人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而且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是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所以,不论张某是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其所属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他都可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故C项当选。


  100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对之前相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补充,并且提出了更高水平的保护要求,根据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其版权保护对象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


  B. 规定了《伯尔尼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作者的精神权利


  C.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D. 引入无例外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A,C


  解析: AC。在《伯尔尼公约》中,电脑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俗称数据库)是否作为版权保护是不明确的,但TRIPs明确了这一点,故A项正确。《伯尔尼公约》中本身就有关于作品的作者的两种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故B项错误。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TRIPs将《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比照适用于服务标记,比照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即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跨类保护。故C项正确。任何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都不可能是无例外的,否则就不称之为原则了,TRIPs也是如此。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对全体成员国民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包括:(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议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2)《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4)建立WT0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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