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