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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之案例2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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