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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9

  案例9.级别管辖


  [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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