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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之案例分析8

  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某建筑公司 向某物资公司订购了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在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建筑公司交付定金15万元,若建筑公司违约,则丧失定金;若物资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就向物资公司交付了10万元定金。后物资公司因第三方的原因未能向建筑公司交付钢材。建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物资公司反还定金30万元,而物资公司物资公司只同意返还10万元,双方发生纠纷。问:物资公司应返还多少?


  答:物资公司应向建筑公司返还20万元。因为定金只有在实际交付时才成立本案中双方虽约定的定金数额为15万元,但实际交付10万元,双方仅是设定了10万元的定金担保。本案中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依定金罚则,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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