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是B如见公司的员工,公司按照规定给每位员工都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11月,刘某突然感觉难受并取定点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胃炎,刘某住院治疗花费1300元。病愈后,刘某找单位人事部报销。但人事部负责人认为,当地的医疗费起付线为2000元,刘某的花费未达统一标准,不能报销。
(1)刘某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2)职工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换哪些
答:(1)不能。按照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本案中刘某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不予报销。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
2 2005年2月起,杜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安居百公司的建筑工程,每项工程待安居百公司验收合格后将工程款划给杜某,再由杜某按工日并扣除5%的劳心费后分配给每个民工,日工资为29.7元。杜某所组建的建筑工队已有4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在十几人以上。务工队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谢援朝2005年2月16日参加杜某的务工队,在拆除一个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上摔下受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谢援朝和杜某的建筑务工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谢援朝所受之伤为工伤,杜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谢援朝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为六级伤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杜某一次性赔偿谢援朝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杜某无力赔偿时,由安居百公司承担。
(1)谢援朝和杜某的建筑务工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
答: (1)杜某组建的建筑务工队已有几年时间,务工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谢援朝从2005年2月起在此务工队工作,接受杜某的安排,服从其管理,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准确。
(2)谢援朝因工伤导致的各项损失由杜某负责赔偿,安居百公司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