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姜某于2006年5月8日到MNB公司应聘总经理职务,应聘时姜某在《应聘申请表》的“经历”一栏填写了2002年——2006年(5月)被派驻澳洲,任澳洲某进出口公司总经理。MNB公司董事长看了姜某的简历后认为,姜某工作经历非常符合公司所急需的外贸人才的要求,但考虑到公司对姜某的实际工作能力缺乏了解,决定先行试用。于是,董事长在应聘表格中批示:“同意从2006年5月8日起试任总经理职务,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本人能力而定,试用合格后工资为每月5000元,若不能胜任总经理一职即予辞退”。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而是根据《MNB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总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姜某亦清楚此规定。2006年5月30日,MNB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虚造简历、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等为由,将姜某辞退,并根据上述公司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姜某实际工作的时间,支付了2000元工资。姜某于2006年6月15日向MNB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NB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3000元人民币和代补偿金5000元人民币。
请问:该公司对姜某的处理是否正确?姜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评分标准:
(1)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虚构履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5分)
(2)MNB公司错在其未与姜某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姜某在公司的工作期间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公司应另外支付姜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补偿金。 (5分)
(3)一般来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有口头约定的,以口头约定或实际履行为准;没有口头约定或双方对此有争议的,以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工资为准。(5分)
(4)姜某与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鉴于双方对劳动报酬没有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应以该公司同类岗位为准,且其所要求支付的代补偿金数额也过高。因此,姜某的要求法律依据不足,不予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