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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卷一》强化巩固模拟试题(5)

  1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的礼、法、刑、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 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C. 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D. 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角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西周时期强调“出礼人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在西周时期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故A项表述正确。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主张废除法律的不平等适用,B项表述正确。唐朝时期推行的“礼法合一”,强调礼的作用,是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C项认为礼是调整社会关系主要手段,优先于“法”的表述正确。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强调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可以“先刑后教”,为明朝时期推行重典治国的策略,故D项表述错误。


  2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以下关于公平正义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B. 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终点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D. 相怼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居于次要地位,特殊情况下可牺牲程序公平来换取实体公正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B项表述错误。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之一,是运送正义的方式。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经途径。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项。


  3 在“婚姻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若甲乙二人婚姻举行地为中国,那么根据该条冲突规范法院即可认定中国法是婚姻方式的准据法、关于准据法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


  B. 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 准据法是冲突规范的一部分


  D. 准据法可以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冲突规范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如下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 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因此A、B顷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因此C项错误,D项 错误。


  4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r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


  A. 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 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 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 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宪法修正案(三)》 第l2条、第l3条、第l6条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阳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是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所 以答案是A、B、D项。


  5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哪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A. 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 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 甲火柴厂捏造乙火柴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D. 甲彩电厂散布乙彩电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 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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