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看看下面的案例,你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胡卫斌大学毕业后应聘某科教仪器厂,双方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胡卫斌将其一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项目带到科教仪器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的前 2 年,科教仪器厂每月付给胡卫斌 2000 元工资,如其发明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的后 3 年,调整其工资为每月 3000 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卫斌的发明成果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 2003 年 9 月后应当调整胡卫斌的工资,然而,科教仪器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胡卫斌提高工资。胡卫斌经多次交涉无果,遂辞职跳槽另一家科技开发公司。科教仪器厂因担心胡新任职的科技开发公司推出更新同类产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胡卫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决:( 1 )驳回科教仪器厂的申诉请求,胡卫斌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 2 )科教仪厂补发给胡卫斌按合同应支付的工资,并给予其 1800 元的生活补助费。
这案例是一起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上面的案例中,胡卫斌与科教仪器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胡卫斌的发明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在合同期内的后 3 年调整其工资为每月 3000 元"。而当约定的条件出现后,科教仪器厂却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给胡卫斌调整的工资,在胡卫斌提出要求时,科教仪器厂仍拒绝支付,因此,科教仪器厂首先违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32 条规定,胡卫斌有权单独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方面:
1. 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 医疗补助费。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8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因劳动者违纪、违法,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上例案中胡卫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科教仪器厂违约拒付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造成的,因此,市科教仪器厂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补发给胡卫斌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资外,还要承担因解除劳动应付给胡卫斌的生活补助费 1800 元。这是用人单位不尊重人才的后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