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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房公积金执行新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新政策指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新政策还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的有关人士解释说,联合出台的新政策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比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此外,新政策还说,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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