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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卡管理办法
长公积金管字〔2008〕5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卡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用于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余额信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结算,具有中国银联标准卡功能的金融卡片。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卡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联合发行。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卡由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并负责核实职工本人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卡由职工本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卡免费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的账户年维护费按受托银行收费标准由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卡换卡、挂失、销卡等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受托银行收费标准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卡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结算唯一凭证,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必须使用此卡。 第七条 中心及受托银行要对住房公积金卡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卡的相关信息容透露给他人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使用细则,并负责解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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