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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产权调换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哈公积金字[2008]66号)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产权调换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哈公积金字[2008]6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市委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结合《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为棚改居民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上的支持和帮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棚户区产权调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项目的产权调换住房,签订《棚改项目产权调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和《棚改项目产权调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保证合同》 2、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棚户区居民,进行产权住房调换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被拆迁的住房的价值可充抵首付款,免现金支付 4、可贷款的产权调换房屋的最大面积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限。新安置的产权调换住房面积超出被拆迁住宅的面积部分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每户超出面积部分的差价额度。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工资收入、公积金缴存等情况来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每笔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与其它公积金贷款相同) 5、贷款的最长年限为20年。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年龄男65岁、女60岁。 二、办理棚户区居民产权调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及身份证的在职职工 2、按照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相关手续: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搬迁验收单 5、中心要求的其他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资料 三、办理棚户区居民产权调换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1、棚户区居民持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搬迁验收单”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出示按规定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持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在公积金中心查询) 3、填写并递交《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4、经验审合格,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同意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审批书》 5、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与置业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6、公积金贷款金额发放至棚改办与开发公司的共管账户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除棚改房的手续之外的其它资料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的要求提供。 五、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细则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 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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