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并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二)调整贷款额计算公式。借款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x12(月)x0.35x实际贷款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贷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三)调整可贷次数。对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暂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