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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大疾病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通知
各缴存单位: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及《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成工办发[2006]65号)的规定,现就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取条件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恶性肿瘤;(二)肾功能衰竭;(三)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四)慢性白血性;(五)再生障碍性贫血;(六)帕金森氏症;(七)红斑狼疮;(八)肝硬化;(九)精神分裂症。二、申请提取时应提供资料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单位填制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归集表13)、本人身份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出院证明及复印件、治疗费用专用发票及复印件。(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材料,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或工会)出具,托管职工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三)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直属亲属身份证、同一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三、提取申请时限及次数职工应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一年当中可申请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四、提取程序职工持提取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五、本通知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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