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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乌鲁木齐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对乌鲁木齐辖区(不含兵团)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保证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中心接受上级监管,财政、审计和社会对本管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设立分中心的条件,管理中心下设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和铁路局分中心,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管理部,做为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和服务。   第八条 管理中心按工作需要设置业务科室,对分中心和管理部进行业务管理、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和分中心主任。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分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用手续,实行聘用制。   第十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督促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乌鲁木齐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住房资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与管委会确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进行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指导。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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