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的安全、可靠,有效防控贷款风险,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功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开发资质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商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申报,办理《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书》(以下简称项目认证书)。第三条 开发商申请办理项目认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人证或法人代表身份证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6、建设投资计划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证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1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12、项目建设的其他材料第四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到位,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15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手续。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开发商提交的认证申请后,要及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对所提供的材料逐一核实,同时核实所申报项目的形象进度,并由专人做详实记录。第六条 经核实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条件的项目,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委员会进行集体研究。经审贷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后,签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书》。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必须严格控制在项目认证核定的范围内发放。如有后续工程需重新申报。第八条 开发项目中所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全部办结相关手续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认证书自行作废。第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