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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证件:1.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的须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无锡市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本地存量房的须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非本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须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以前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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