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了解到,类似“球星转会”的人才交流机制有望年内出现在深圳人才市场。深圳将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为人才租赁和转让正名。今后深圳用人单位可望在员工尤其是骨干跳槽时依法收取“转会费”。
据悉,人才租赁和转让概念是在《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首次提出的,并专列一章“人才租赁与转让”。正在制定中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曾在深圳引起强烈反响。什么是人才?是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分开立法好,还是统一立法好?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曾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后确定现阶段还是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分开立法好。《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提出了人才租赁与转让的概念。并且明确提出人才所属单位享有将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人才出租转让必须具备三项条件:
一是人才所属单位为人才的引进或者培训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是人才与其所属单位签订有服务期限且尚未届满;
三是人才同意或者人才所属单位对其享有出租或者转让的权利。此外,人才租赁协议还应当写明租赁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待遇、劳动保障以及租赁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调查发现,人才租赁现象现在已普遍存在。比如一些小公司开发新产品时需要电脑设计师,公司往往会去大公司租而不用自己去聘。“比如我们人大开听证会时就去外面请了速记员嘛!”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来规范这一新现象。
人才转让可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高薪挖人的现象目前在深圳已十分普遍。“人家好不容易才培训一个骨干,被别人挖走损失多大啊!”“人才转会”机制形成后,用人单位今后可明正言顺地收取“转会费”。
概念解释:
人才: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员。
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其所属单位将其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对人才享有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受让单位通过人才转让协议,将人才劳动关系转移至人才受让单位,并由人才受让单位支付人才转让费的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