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挖人才要交“转会费”
深圳有望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为人才租赁和转让正名。今后深圳用人单位可望在员工尤其是骨干跳槽时依法收取“转会费”。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出了人才租赁与转让的概念。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并不能单方面决定出租或者转让人才,事前必须经人才本人书面同意。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方签订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协议。人才租赁协议还应当写明租赁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待遇、劳动保障以及租赁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人才出租转让的三个条件是:
一、人才所属单位为人才的引进或者培训支付了相关费用;
二、人才与其所属单位签订有服务期限且尚未届满;
三、人才同意或者人才所属单位对其享有出租或者转让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