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进入人大“一读”阶段,企业设立、上市标准大降。
热议一年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日前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审议包括《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改草案,开始“一读”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按照惯例,“三读”之后,《公司法修订草案》才能通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估计,新《公司法》最快6月出台。
阅读过草案的人士称,草案对已实施10余年的《公司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在企业设立、出资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条件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突破。其中备受期待的修改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门槛拟大幅降低、独资公司将不再限于国企、一个自然人投资5万元即可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可回购股权用于激励等等。
个人注册货币出资最低1.5万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5人以上,但允许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甚至1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认为,《公司法》在坚持股东平等原则方面并不彻底,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立法缺陷,以至形成现在国企中一股独大的局面。
可喜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为了防止关联交易,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做出的重大决议要向工商局申请备案”。而货币出资只需资本额的30%,这意味着1个人最低只需1.5万元人民币即可成立一人公司。
致邦律师事务所一位人士认为,我国目前经济活动中已经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只不过他们往往采取虚设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公司法修改草案》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现象的承认。这也将有利活跃经济,鼓励自由竞争。
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公司法修订草案》不仅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门槛降至5万元,亦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统一降至5万元。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江平教授称,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是在“讨价还价”中促成的。更令出资人欣喜的是,除一人公司外,股东不必一次性缴纳全额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在两年内缴清,首期只需缴纳总注册资本的30%,公司即可成立。公司以往“虚假验资”的状况将得以改善。
尽管在修订草案中,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仍为1000万元,但其在设立时不再需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需经证监会批准,发起人在缴足注册资本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这意味着股份公司将从审批制过渡至核准制。
公司法修改专家组成员赵旭东教授则表示,在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草案增加知识产权、股权为出资方式,同时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中技术出资和资金出资的比例被取消了。
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必要限制将会鼓励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企业上市无须连续三年盈利
《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上市公司的着墨较多。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公司法修改有提振股市发展资本市场之意。
草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大幅降低企业上市门槛。如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草案》不仅取消了股份公司上市须具备“3年开业时间和连续3年盈利”的硬性规定,还将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降至人民币3000万元。而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草案还允许一般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革除了国企发债的特权。
德权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修改草案降低了申请上市公司的门槛,不仅将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打开便利之门,充分发挥其发展潜力,亦将抑制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要求而作假的冲动,有利于诚信市场的建设。
草案还打破不得回购股票的限制,允许上市公司回购不超过发行总规模5%的公司股票,用于内部职工激励。
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在草案中被专设一节,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得以提升。
草案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项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被首次引入《公司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认为,此制度更重要的是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草案还拟改变目前“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准备推行“累计投票制”,以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中小股东可以推举股权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从而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广和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这是一种重视中小股东的立法倾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