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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的利益由谁来保障

    今年1月4日的《今日说法》以《实习生的遭遇》为名做了专题报道。报道中,19岁的主人翁李淑,是河南省一家医药技工学校的学生,去年2月进入河南省仲景制药厂实习。短短4个月之后,深感不适的她竟被诊断为汞中毒并导致肾损害。住院至今,李淑已经花费近3万元的治疗费,而此期间,只有学校派人送来1000元,而药厂则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因此李淑的父亲向法律求助,最终以药厂同意支付李淑的治疗费用,李父撤诉达成双方协定。但区区数万元的医疗补偿能够换来李淑的健康吗?而从案件反映出来“实习生无保障”的问题再次放上台面。在法律空白面前,实习生,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何谓实习 实习何谓】


    我们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为期一般是一年。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此类职业如律师、医师等等。另外,在实习期中一些企业还规定了试用期,时间算在实习期内。《劳动法》规定,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种实习是指实习人员处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所以这种实习只能说是个人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而民法是一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法律,需要实习人员与实习单位的双方洽谈达成协定。


    【劳动关系启动法律效应】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知道,两种实习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而这也正是令属于后种性质的实习生不能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的根本原因。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但是由于没有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大多数在校实习生不能依法享受基本社保、工伤保险及最低工资规定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李淑的案件里,河南仲景制药厂开始也是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理由而拒绝支付医疗费。而目前也有一些企业借机以实习为名,大量招收在校实习生,目的就在于降低企业运作成本,同时也是造成人才市场流通不顺畅的原因之一,并且还使得那些实习生缺乏保障。


    【人单位看实习生】


    从用人单位角度,又怎么看待任用在校实习生的问题呢?某单位负责人认为:“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工。并且,有的单位并不需要实习学生的辅助,单位安排实习生不仅得不到什么,反而还要安排专人进行实习管理和指导,因此有的实习单位还要求学生或学校交实习费。”


    某公司公关部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一般不招收在校实习生。在校实习生缺乏经验,做事容易过于理想化,需要专门派人进行辅导的话,无疑又是给公司造成人力调配上的负担。而且实习生创造的价值很小,要为他们占用正式员工的精力和时间,对企业本身并没有什么好处。


    而也有企业表示,有的实习生由于缺乏正式员工的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意识,会做出一些不负责的事情。而且实习生跟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实习生的身份是自由的。所以用人单位也担心一些实习生在接到任务之后,做了一半便走人,企业留不住便要重新派人从头熟悉操作,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也是企业一般不轻易要实习生参与活动主体运作的原因之一。但目前也有一些外企招收实习生,进行短期培训然后转为正式职工,以作为其招揽人才的新招。


    另外,社会上利用实习生名义进行非法商业活动的现象也确实存在,企业为维护自己角度出发,保护商业机密,因对实习生抱有怀疑态度而不给予任用,只是派给他们一些毫无相关的杂事,过过形式。就工薪问题,一些企业均表示视其工作量会给予一定的报酬,但不会太多。但就人身保障问题,却回答由于实习生不同于正式员工,所以没有义务去负责,能做的只是尽量减少他们受到伤害的几率。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方还认为学校不是局外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实习生看用人单位】


    广州某高校新闻系的大四学生小芳告诉记者,她从大二开始就在报社实习,在她实习过的四家报社中,有三家需要按月收取实习费,而且费用均在百元以上。


    “刚开始的时候想着是以学习经验为主,努力争取采访机会,根本不想报酬和稿费的问题。而在熟练之后,由于又是做社会新闻,每天都接到大量的采访任务和稿件采写,有时候真替自己不值,那么辛苦不仅没有新酬还要每月都倒贴钱。”看着自己的名字每每出现在报纸上,小芳真是一种又爱又恨的复杂心情。“但想着毕竟能拿到自己的实践成果,所以也一直忍耐。”现在小芳在一家杂志担任兼职编辑,能拿到一定薪酬,她也表示满意,并且一再声明自己是兼职的身份而并非实习生的身份,才得到这份有报酬的工作。


    同样,即将毕业的小A也遭遇了实习生的尴尬境遇。他进入某公司担任策划,但每天做的基本只是大量的文案撰写和资料整理。“我是学市场营销的,原来是希望能够通过实习来参加一些与专业相符的实践活动,事先也是跟公司一方做过协商。但进去之后才发现其实让实习生做的都只是一些小活碎活,根本无法接触到具有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时常加班到深夜,不仅没有加班费,路费补贴也没有。有一次,公司把我和另一位其他学校的女生派去大学城参加活动,结束之后让我们自行解决回程,结果差一点没赶上收班车。那女生还需要独自回校,不过幸好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这件事之后,我终于明白,公司根本不会考虑我们的安全问题。把我们当牛一样的使,出了问题却要我们自己负责,我觉得这很不公平。”

在采访中了解到,一般大学生对待实习问题上,都是考虑以学习为主,很少考虑工酬和保障问题。可见学生的观念意识也是使自己成为廉价劳动力的原因之一。有一大四学生在经历自己的实习生涯之后,认为还是要努力争取自己的利益,“会讲价的人才能让人家知道自己是懂货的人,实习生一样需要证明自己的价值。”


    【打造保护网,立法是根本】


    既然缺乏法律保护,那就应该立法以明确,维护实习生的合法利益。针对实习生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处严处长认为,立法是“治本”的最直接方法,目前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准备。首先是规定实习生的实习时间。目前实习生的实习时间有越来越长的趋势,有的学校长达一年的实习时间明显缩短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教育部门有必要对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机制作出相应的规范。其次,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实习生的工作不应该像在职工人一样,而应该从法律上规定以工人的一半工作量或一半工作时间为准,这个规定是从实习生以学习为主要目的的角度考虑的。最后,法规应该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生活待遇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才能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实习生的法制化管理,其根本目的在于净化教育、劳动就业环境。严骏认为这是培养有序、规范的劳动就业机制的必要手段。


    去年4月生效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有在全国范围内较早针对实习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在此不包括在校实习生,不过有劳动关系的实习就能够得到保障。


    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实习时,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学校建立实习协议,同时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对外省市的实习学生的使用,应当视同流入劳动力来管理。去年6月12日,山东省烟台市劳动监察处依据已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对该市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实习学生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实习学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些无疑为解决实行生保障问题带来了好消息。


    【解决方案:实习签定三方协议】


    李淑的代理律师胡中英认为,李淑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李淑的专业是化学制药技术工人,学校安排她到药厂实习,从事的也是和药厂职工完全一样的实际生产劳动。因此,李淑和药业公司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药业公司完全应该对李淑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校方也要担当起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据《中国青年报》就李淑案件做的报道中看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科敏提醒说,实习前,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三方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三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实习的质量。这样,实习期间若发生争议,也有章可循。


    并据其记者了解,不少城市的劳动部门(比如天津)都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使用中专、职校、技校实习学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双方必须签订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协议。


    但是记者向10位正在实习的在校学生进行调查,发现只有两家在律师所实习的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并且实习协议是由实习单位律师事务所主动提出的。


    “和实习单位签协议当然好了,可是现在联系实习单位这么难,谁敢提这个事情呢?能进去实习就不错了。”一位在校实习生说。


    调查的6家用人单位,也都表示不愿意和实习生签订协议。“我们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学习机会,他们还要提出各种要求,简直是勒索。那我们还不如不要他们呢。”一个旅行社的负责人说。


    尽管从操作性上,三方协议的签定不一定能在短时期内实现,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和保障各自利益,专家建议可以在适当时期考虑一下三方协议的签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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