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5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将正式实施,同以前相比,出台后的新办法在政策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调整将进一步加强。
以前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工作时间而定,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给3个月,2-3年的发给6个月,3-5年的发给12个月,5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新标准调整为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即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目前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每月264元失业保险金加20元的医疗补助)。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金期限可与前次未领取的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按其在医保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核报,最高不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关待遇,在领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新办法中指出,对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赔偿失业人员损失。同时,新办法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定期到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介绍就业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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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力度的加大和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障并轨步伐的加快,南京市失业人员急剧增长,事业保险对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截至2002年4月,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08.45万人,在领失业金人数8.32万,比2001年12增长了8.2%。2002年1-4月南京市新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1.59万人,4个月共发放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12239.97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压力剧增。为做好相关程序调整工作,今年5月15日-5月17日暂停受理失业保险申报、缴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审核工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