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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

    记者6月29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南京市市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到21%。


    即:城镇集体企业由原22%调整到21%,其他企业由原20%调整到2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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