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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有一位刚毕业的周先生向快报反映试用期工资低于江苏最低工资标准。记者立即采访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得知这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周先生近日应聘苏州市一家合资企业,签订合同时,老板说半年试用期间工资每月350元,试用期过后,工资可提高到600元。但最近听同事说,江苏最低工资460元,遂投诉。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目前,苏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该企业老板随意确定试用期间员工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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