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
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近年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流动的职工越来越多,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执行的养老保险征缴规定并不相同,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成了一大问题。目前,江苏省劳动厅专门下文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作了规范。


    据了解,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在原单位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推算储存额。职工由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应当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或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不论是否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机构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得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养老保险手册》应存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退休待遇规定。


    职工由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按规定能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轮流动到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原个人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并暂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档案。(完)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