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收费上调
近日,南京市物价局发文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此24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其中1元用语贫困地区自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委托开考的报名考试费由每科次27元调整为32元,其中,上交省考办13元,市、县(市)考办留用19元;学士学位评审费(含学位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为每人200元。有关自考考试的其他受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报名考试费和学士学位评审费做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以上规定自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