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劳动部门宣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平均工资将由原来的670元左右升至713元,各类人员的具体调整数额同时出台。
范围
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是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2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其中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在改制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以下人员: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工致残推出生产岗位并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标准
增加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采用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的办法。普遍调整养老金或生活费按其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年限 调整标准
满34.01年以上 52.5元
满39.01年至34年 48元
满24.01年至29年 43.5元
满19.01年至24年 39元
满15年至19年 34.5年
不满15年 30元
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30元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103元。
倾斜
适当增发养老金的5类人员是: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小业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获得劳动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前4类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增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在19年以下的,月增发12元;满19年零1月至29年的,月增发22元;满29年零1个月的,月增发32元。获得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退休人员,按等级增发基本养老金,市级劳模月增发12元;省级劳模月增发22元;全国劳模月增发32元。符合适当增发条件两项(含两项)的,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增发数额,不得重复享受。
时间
具体调整时间为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至2002年11月补发的普遍调整养老金或生活费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的养老金部分将随2002年12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其他符合适当增发条件人员的养老金在审核后补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