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税政6年有效
记者目前从南京市地税局获悉,国家日前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批涉及下岗再就业人员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义务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据介绍,优惠主要分新办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对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服务企业还可免征3年营业税。如果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现有的上述两类企业新增加的岗位,若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此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士解释,国家规定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按照3年的减免期限计算,优惠最迟可以享受到2008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