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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向职业歧视说“不”

    
1.“丑小鸭”的职场悲伤


    身高只有1.49米的李云(化名)没有闭月羞花的容貌。卫校毕业后,她曾在一家医院当了10年护士,一天,她跟院长发生了争执后毅然辞职,重新找工作。


    按照招聘广告的指引,李云带着相关证书去一家广告公司面试,还没来得急掏出个人资料,主考官就问了一个她极不愿意回答的问题:“你身高到底是多少?”“一米五一。” 李云打了埋伏,她不信主考官还能给她量身高。“小王,你带她去测一下身高,我怎么觉得她好像不到一米五呢?”测完身高,主考官一脸的不悦:“第一,我们要的是一米六以上的人才,你差得太远;第二,你隐瞒了自己的身高,说明你很不诚实,所以我们不能录用你。”


    走出广告公司,李云有一种被污辱的感觉,她恨自己软弱,为什么要跟那个漂亮年轻的姑娘去测身高呢?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还有一次,李云一路过关斩将闯过复试。最后对方说:“你把我们的概括介绍拿一份,然后去里边各处转转,回头再联系。” 李云满怀信心地等待着,等到第10天时,她忍无可忍地拿起了电话。只听到对方慢条斯理地说:“你嘛,我们暂时不考虑。原因嘛,还是不说为好吧。”在李云的再三要求下,对方莫名其妙地说了句:“你没照照镜子吗?”蓦地,李云反过味来,原来是嫌自己丑啊!


    李云真的很后悔,自己为什么当初那么冲动就和院长吵了起来呢?久违的自卑感又重新爬上她的心头。

    
2.隐私被合法地窥视了


    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想找一份工作,应聘者要回答很多并不想回答的问题。这种在招聘中常见的“拷问”,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应聘者的疑虑。


    上海一名女大学生去外商独资企业应品“物流管理课长”,招聘主管与她聊了些常规问题后,突然很郑重地问她睡觉时做不做梦、说过梦话吗?当得知她曾有过时,对方沉默片刻,便要求她闭上眼睛,回忆前一天的梦境,没有丝毫心理准备的她照做后,对方便在她耳边轻声提示:说出来吧,把想说的说出来吧!她感到像被催眠一样,无法抗拒又莫名其妙地说了一些“梦话”。接下来对方便告诉她:“你不适合这份工作。”她起身出去后,心里有一种说不清的难受。她说:“我就像被人合法地窥视了隐私!”

    
3.掀起职业歧视的盖头


    笔者在细细梳理了目前五花八门的职场歧视之后,发现职业歧视大致有以下几种:


    年龄歧视: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年龄22-28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一般要求在35岁以下。如果年龄在40岁甚至50岁以上,多半只有遭冷遇了。


    身份歧视:即因为身份、户籍、居住区域的不同而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受到区别待遇。如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就业总量控制,对农村劳动者实行“证卡合一”的歧视性招工政策,对外地人就业的行业、职业和岗位做出具体限制。在招工次序上,实行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省外的原则,强制性收取管理费和用工调节费等。


    性别歧视:一是公开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二是以性别为由提高录用标准;三是在招用中附加条件,如合同期内不能结婚或生育,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合同自动终止等。


    民族歧视:对少数民族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以及待遇和条件上实行的优惠政策,实际上又构成对非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不公证待遇。按照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歧视不仅包括不公正的待遇,而且也包括一些特别的优惠措施。


    姓氏歧视:比如商场不愿招裴(赔)姓营业员,政权交易所不原招熊姓员工等。


    血型歧视:一家公司在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时,除了其他条件外,还特意规定:血型为O型或B型。


    除此之外,还有相貌歧视、经验歧视、身高歧视、方言歧视、经历歧视、学历歧视等。

    
4.歧视的“理由”


    对就业中的诸多歧视现象,用人单位似乎理直气壮,振振有词。一家私营企业主说:“企业选人只能站在企业的角度,如果过多考虑、迁就求职者,那企业怎么发展呢?”一名礼仪公司的经理说:“员工的身高、容貌、谈吐直接代表了公司的形象,我们必须对求职者在这些方面作严格的要求。”而IT业的人力资源主管说:“刚毕业的大学生精力充沛,思维活跃,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能力,所以我们更看中25岁左右的大学生。”一名保险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则明确表示:“我们有自己的用人自主权。”


    对“为什么不要35岁以上的员工”这个问题,用人单位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年龄大没进取心,到这儿来就是养老;老员工加薪的“法则”难承受,解雇一个老员工,可换两个年轻人;这么大年龄还换工作,不是这山望着那山高就是在原单位和别人相处不好;中年人脑力和体力都差;即便有工作经验、能力超群,但使用年限实在太短了。


    对用人单位的诸多利用,一些求职者忿忿不平,一名大龄下岗女工说:“招聘者对我们女性提出的‘35岁以上免谈’的条件,是剥夺大龄女性的劳动权,太不公平了!”一名大学生说:“我个矮但我的智力、能力却不会比别人矮,为什么不给我平等的就业机会呢?”一名女大学生说:“找工作居然要看‘三围’是选才还是选美?”

    
5.公平求职——呼唤法律的切实支持


    我们不希望对职业歧视只是从道德上和情感上让整个社会觉得愤怒,我们希望的是从观念和法律的层面找到解决的方法。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并非无所作为,比如,《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单就妇女来说,《宪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公众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只不过这些法律条款中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细节规定。


    我国的职业招聘急需向国际劳工标准靠拢。国际劳工标准强调就业平定,从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11号)和1951年的《同酬公约》(100号)中就可看出。其目标是促进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与待遇平等,实效性条款共6条,主要是要求消除在就业和职业方面因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造成的歧视,并要求为此制定和执行专门的国家政策。对照国际劳工标准,我国宪法、劳动法律及法规的内容,除政治见解未提及外,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实践中落实、执行情况不好。如何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上真正扼制职业歧视,如何还他们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所有求职者最希望解决的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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