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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全过程都要接受监督。日前记者获悉,市委组织部为此专门制定下发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看其在重大问题决策特别是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要对领导班子正职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回复组织函询制度等,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选拔任用干部,要对推荐、考察、决定三道关口进行全面监督。


    《意见》规定,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作为考察对象;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要写出署名推荐材料,不得口头推荐,不得通过暗示、授意等方式对党委(党组)任免干部施加影响;根据不同领导职位要求,全面考察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逐步实际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差额考察制度和考察结果通报制度;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不准搞临时动议和个人说了算;积极探索和试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意见》明确要求,逐步建立起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干部任用上搞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查处。在机构变动和单位主要领导人即将变动时,严格控制提拔调整干部。(完)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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