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细则》使投资环境更宽松
新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使投资环境更宽松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有关专家解读:新的《实施细则》,将使我国投资环境更为宽松。据悉,此次共对原有细则进行了16处修改。如: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又如: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再如: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此次修改的目的时指出,此次修改是针对对外经济贸易部1990年12月12日对外公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针对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进行了有关条款的修正后,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这次又对其配套法规进行了修改。有关专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所有这些深化改革的措施,不仅丰富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同时更重要的是丰富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当然,随着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国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亦应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正,使之更加符合WTO规则的需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