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宣布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废止。记者在把两个规定进行对比时发现,新规定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创新。
首次明确工商监管人才市场
新《规定》第四条首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这就把人事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职责区分开来。而在1996年的《暂行规定》里,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综合管理和监管人才市场都是人事部门的事。
首次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最低注册资本金
新《规定》第六条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而在1996年的《暂行规定》里没有具体规定注册资本金的数额。
首次明确人才中介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是很多人才中介的愿望,但由于在1996年的《暂行规定》里没有相关说法,在各地的具体操作中,人才市场主管部门一般采取不支持的态度。这次《规定》第八条明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首次规定中介机构成立申请审核时限
《规定》第九条明确:“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这将促进作为政府部门的人才市场主管者改进机关作风。
首次对网上人才服务进行规范
《规定》第十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首次明确允许外资进入国内人才市场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首次不再否定人才中介机构的经济目的
在1996年发布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提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在新《规定》里,这一条不再提了。这标志着人才中介的经济效益可以和其固有的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并列了。
首次明确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现象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并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对单位招聘行为进行规范
《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招聘的5类人员:“(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而在1996年《暂行规定》里,只是对3类人员进行了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到艰苦边远地区招聘人才。特殊情况的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兼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兼职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是1996年《暂行规定》所没有的,对于确保人才的合法权益作用不可小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