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覆盖”农民合同工
省劳动厅昨日公布的我省养老保险补充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农民合同工也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这份《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与企业其他职工同等比例)。农民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统筹区域内重新就业的,保留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跨统筹区域就业或回农村的,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