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政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性举措。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政策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这个比例,就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从1994年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为确保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为便于社会各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了解、掌握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作和岗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1998]第145号令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目前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有哪些新的法规文件出台?
答:一是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即《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国和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公布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此前还出台了两个新的文件,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1]72号文件)和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家联合制发的《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残联字[2001]46号文件)。(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