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下)
三、这两个新的文件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主要体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的改变,具体为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征管范围以外的单位,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人行、财政等部门主要配合做好保障金的入库、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在操作上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1、按照武残联字[2001]46号文件规定,每年的六月份为残疾人世间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2、缺比例的单位按各自用工的条件和要求按纳残疾人就业上岗;3、缺比例又难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时间到地税部门或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对不按规定参加申报年审工作的单位怎么处理?
答: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申报、年审的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依照有关规定全额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一种情况是亏损企业应主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减、缓的手续;第二种情况是亏损企业以外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依据缴费通知书时间,按照财政部(1995)59号文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如仍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