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新政策出台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近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做好高校毕业就业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这一意见。
延在在校择业时间意见
提出可以延长毕业生在校择业时间两年。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放宽落户限制
意见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意见不定期要求取消城市增容费、出省(区、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西部就业户口可回原籍
如果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他的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基层和中小企业是主渠道
意见指出,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