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部门设驻外机构
省劳动部门出台了《关于我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我省外出务工者可以通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外省市机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这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意见》中规定,凡我省驻外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在外省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都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在当地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我省驻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2002年度单位暂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8%缴纳,职工个人按6%缴纳;合计为24%。外出务工、经商流动人员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一档月缴费基数,然后按18%的比例缴纳。
据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下列省市有驻外机构:北京、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惠州、顺德)、福建(福州、厦门、泉州)、宁波、温州、大连、海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