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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用工歧视亟待立法

    据报载,身高不足1.5米、22岁的女大学生朱静嘉报考某省地方史志办,由于她毕业于方志学专业,成绩优秀并发表过专业论文,用人单位“表示满意”。然而她在拿到准考证后,时隔不到1小时,又接到该省地方史志办的电话: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证。理由是人事部门对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身高有文件规定,朱静嘉身高差了两厘米。


    这里且不说该招聘单位准考证发放了又旋即收回,几近儿戏,单就这样的身高限制而言,就使人如坠雾里:对从事方志研究工作来说,身高差了两厘米,有何妨碍?对应聘者的身高加以限制,且规定得如此“刚性”,这样的“门槛”难道是理性的吗?


    令人忧虑的是,招聘中出现的歧视现象远不止这一桩,诸如医院招聘女护士、学校招聘女教师,除了笔试之外,面试如同“选美”,看了身高还要看是否长得“靓”;有的公司招聘女文员,不仅要求“漂亮”,而且还要把“能喝善舞”作为附加条件甚至必要条件;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在大学生招聘会上,公开亮出“只要男生,女生免谈”的广告牌,……凡此种种,年龄、长相、身高、性别,婚否以及一些莫可名状的歧视,犹如一道道森严的壁垒,使得不少人空怀热忱望“门”兴叹。这些违背实际需要而设置的“高门槛”,不仅不利于人才资源的分配和流动,而且是对人才的浪费和糟蹋。


    市场经济的发展激活了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虽然拥有用人自主权,有自由选择用工的权利,但当这种自由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时,就是一种歧视性规定。由于我国现有的劳动就业尚缺乏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当一些用人单位堂而皇之地运用“自由选择权”来作出某些歧视性规定时,未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徒呼奈何,不能依法讨回公道。因而建立相关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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