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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劳动合同5大热点

焦点一:职工试用期究竟该多长?


    目前社会上存在很多用人单位不愿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苛刻的试用期使用劳动者,从而变相地将劳动者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1年以上(含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60天;3年以上(含3年)的,不得超过180天。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等同于劳动合同期限。超过规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焦点二:钟点工能否签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新用工形式,由于灵活机动,目前呈迅速发展的趋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国家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定义还不太明确,有些立法问题还比较复杂。《条例(草案)》捕捉到了当前这一新形式,设专章对其作了有别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比较原则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约定试用期。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从“用工单位”的界定来看,目前数目庞大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保姆、钟点清洁工还不适用本《条例(草案)》。此外,在《条例(草案)》中,对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表现究竟应该由哪方交纳等方面只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待今后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焦点三:员工怎样才能炒老板鱿鱼?


    老板炒员工好象是理所应当,但当员工想炒老板的时候,却经常要遇到档案、工资被扣等限制,从而使得员工虽然遭到侮辱、强迫劳动等不公待遇时,却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这次公布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员工可以炒老板,并且可以享受应该小南感受的劳动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等方法强迫劳动、采取搜身、体罚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拒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焦点四:哪种情况才应受违约金?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任意设定违约金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的情形大量存在,一些劳动者稀里糊涂地就被老板扣了钱,一个简单的理由就是“你违约”,但劳动者却不知约从何来。这次公布的《条例(草案)》,首度明确了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守上夜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有了这两条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焦点五:“高管”跳槽有什么限制?


    当下不少企业主反映,猎头公司专门瞄准本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通过“挖墙脚”的方式促成其跳槽到竞争对手方工作,这给本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劳动者一开始在用人单位可能处于劣势,但一旦成为单位的技术或者业务骨干后,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谁成了弱者?赵建阳说,高层人员实际上已经处于强者地位,他们离职往往带走了原单位的核心技术或大量客户,为了避免对原单位正常业务造成严重损失,《条例(草案)》规定了特别的“竞业限制”。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对竞业限制规定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或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敬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的超过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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